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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875079
电子处方的政策障碍与探索路径(2)
http://www.100md.com 2016年4月15日 《中国医院院长》 2016年第8期
电子处方的政策障碍与探索路径

     关于药品目录,《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该规定对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目录进行了限制,根据医疗机构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而对于电子处方来说,由于处方外购的便捷性加强,至药品零售药店的可选择性加强,对于药品目录的限制则形同虚设。

    对于处方退改问题,《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在传统处方的流转中,医师与药师均在医疗机构内,该规定可以妥善实施。若处方在药品零售机构的药师审核中发现用药不适宜,需要医疗机构的医师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这对于纸质处方而言就需要患者持处方在医疗机构和药店之间来回奔波,但在电子处方的流转中,由于其数字化的存储和传输优势,就可以极为便捷地传送至医师终端进行修改并返回药店。

    在处方传递方面,由于处方信息是数字化的形式,因此在传递上就存在多种可能的方式。按照数字传输的载体区分,可分为由实体的移动数字存储设备和无实体的信息网络两种。按照数字信息的表现形式区分,可分为原始数字信息、数字照片、二维码等形式。按照传输流程区分,可分为医疗机构——药品零售机构、医疗机构——患者——药品零售机构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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