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不代表无法律风险
医疗事故,行政法,“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与“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不一定不构成其他犯罪
文/王岳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不代表无法律风险
文/王岳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亦可能构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抑或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
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2008年版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并于2016年12月20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有很多媒体提出新司法解释的最大变化在于: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这样的表述很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解,实际上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亦可能构成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抑或构成其他罪名的犯罪。作者以一个案例进行详细说明。案例内容:甲某从医疗机构退休后租了间房子(或者在自己家中)给患者看病,收取诊疗费用,但是一直没有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医疗机构许可证》。现由于甲某严重不负责任,直接造成患者乙某死亡。根据该案例分析如下。
“刑法上的非法行医”与“行政法上的非法行医”
“刑法上的非法行医”,即“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刑法》第336条确立的一个罪名,特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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