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中单位和个人捐赠行为的法律分析
款物,捐赠人,医疗机构,组织捐献的主体分析,组织募捐行为的定性,购买物资行为的定性,捐赠对象的分析
文/倪珍珍 张文生一边是物资急需,一边是急于捐赠,法律上募捐、捐赠行为的定性是什么,谁可以捐赠,如何实现捐赠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将一一予以解析。
2020年初,突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全国各地医务人员前去武汉支援,但是医疗物资全面告急,各医疗机构纷纷面向社会各界发出急需物资清单(口罩、防护服、隔离衣、呼吸器等)和捐赠信息。同时,海外华侨以及热心人士采购相应的物资迫切地希望实现捐赠,然而医疗机构不能直接接收社会捐赠,这种情况下怎样及时有效地实现捐赠呢?
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1月20日发布公告称,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全国疫情严重,湖北省成为了疫情重灾区,为抗击疫情,武汉各医疗机构纷纷向社会各界及海内外校友公告急需的医疗防护物资,党和政府采取积极措施对疫情予以控制,社会民间力量也参与到抗击疫情的战斗中,社会组织、企业、个人纷纷踊跃向疫情灾区和医疗机构捐款捐物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291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