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情感读本·文明篇》 > 2014年第1期
编号:1198072
我国边民非法婚姻的对策研究
http://www.100md.com 2016年2月23日 《情感读本·文明篇》 2014年第1期
     2、法律因素

    (1)婚姻法因素。由于边民婚姻属于涉外婚姻,其婚姻登记需要符合一些特殊要求,我国的民政部早在1996年就颁布了《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六条,我国边民要进行跨境婚姻需取得如本国护照,有效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同意与中国边民结婚的证明,婚前健康检查证明。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证件、证明的取得并不是非常容易。此外,由于办理相关证明、证件费用较高,毗邻国边民从主观上也不想去办理,再加上边境地区“重仪式轻法律”的传统思想,认为只要男女双方举行了婚姻仪式,知会了双方亲戚朋友,即表明婚姻成立,结婚证的办理不影响其婚姻存在,种种因素致使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因而导致边民非法婚姻的大量存在。这些婚姻都不能得到我国婚姻法保护,因而就无法根据婚姻法进行夫妻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2)国籍法因素。边民非法婚姻的大量存在也和我国国籍法中关于入籍的规定有关。边民非法婚姻的毗邻国边民由于没有相应的证件、证明不能取得结婚证,也不能取得我国户籍,根据我国国籍法第七条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第一,中国人的近亲属;第二,定居在中国的;第三,有其它正当理由。但上述条件的成立都是以婚姻的成立为前提,在边民非法婚姻中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5182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