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墨家的公益伦理思想
二、“交相利”的公益伦理实践路径从“兼相爱”的公益伦理原则出发,墨家提出了“交相利”的公益伦理实践路径,认为“兼相爱”的公益伦理原则必须通过“交相利”的行为来实现。“交相利”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如何处理义和利的关系的问题。与儒家贵义贱利的主张不同,墨家主张把义和利结合起来。《墨子》多次将“义”与“利”并提,如“天欲人之相爱相利”、“爱利万民”、“兼而爱之,从而利之”等。“交相利”主要指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帮助,不能只顾自己不管别人,更不能损人利己。
墨子认为,义就是不侵害别人的利益,不做有损“天下之利”的事情。《墨子·非攻上》说:“今有一人,入人园圃,窃其桃李,众闻则非之,上为政者得则罚之,此何也?以亏人自利也。至攘人犬豕鸡豚者,其不义,又甚入人园圃窃桃李。是何故也?以亏人愈多……苟亏人愈多,其不仁兹甚,罪益厚。……当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谓之不义。”在墨子看来,无论是侵犯一个人的利益,还是侵犯众人的利益,都是不义。在此基础上,墨子进一步指出,“义”即利人。《墨子·天志下》说:“若事上利天,中利鬼,下利人,三利而无所不利,是谓天德。故凡从事此者,圣知也,仁义也,忠惠也,慈孝也,是故聚敛天下之善名而加之。……若事上不利天,中不利鬼,下不利人,三不利而无所利,是谓之贼。故凡从事此者,寇乱也,盗贼也,不仁不义,不忠不惠,不慈不孝,是故聚敛天下之恶名而加之。”“这里的所谓‘三利’,实即‘一利’;‘利鬼’、‘利天’不过是对‘利人’的神圣化或对象化罢了。这就是说,有利于天下人的现实利益的,就是至善的标准;世间的一切‘善名’,都须以此作为价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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