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与认知
能够以模糊或清晰、粗略或精确的方式对一个对象产生意向并将它凸显出来”。四、认知性因素与非认知性因素在情感定义中的地位
纳斯鲍姆不仅仅想表明“情感包含着评价性判断”,她还想告诉我们,评价性判断是情感的构成性要素,也是情感产生的充分必要条件。愤怒之所以区别于恐惧,根本原因不在于它们会引起不同的生理感受或行为表现(对某些人而言,愤怒同样会引起身体的颤抖,恐惧也可能表现为出手伤人的行为),而在于两种情感中的评价性判断是迥异的:愤怒包含着关于自己或所爱之人遭受了不公正对待的信念;恐惧则包含着关于自己或所爱之人即将遭受某种不幸的信念。一般而言,若不具备相应的信念,一种特定的情感断然不会出现;或者一旦信念发生转变,这种情感便不复存在。在纳斯鲍姆看来,关于评价性信念构成情感定义的本质的部分这一点,亚里士多德、克里希波斯、西塞罗、塞内卡、斯宾诺莎、斯密甚至笛卡尔和休谟均会表示赞同,因为这些思想家无不从信念的角度来定义情感,不论他们将自己的观点标榜为认知主义的还是非认知主义的。既然评价性判断是情感定义的本质部分,那么评价性判断显然构成情感产生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纳斯鲍姆还认为只要这些判断具有了幸福论式的评价性内容,那么它们也构成情感产生的充分条件。而且,评价性判断之于情感的这种充要性不是作为情感的外部原因而获得的,因为作为情感定义的本质部分,它们显然是内在于情感的。纳斯鲍姆指出,这些内在于情感的评价性判断可区分为一般判断与具体判断、背景判断与情境判断。以某人因母亲去世而悲伤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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