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庄子的自由观
庄子把阻碍自由的自身和外物的两方面进行了另一种概括:内刑、外刑。《列御寇》中道:“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小人之离外刑者,金木讯之;离内刑者,阴阳食之。夫免乎内外之刑者,唯真人能之。”内刑和外刑即是自我和他物对“本我”、“真吾”的局限束缚。因此要实现精神上的绝对自由即“得道”的途径有两种,一是“体道”,一是“齐物”。“齐物”,就是对是非、生死、有无、贵贱、虚实、大小、成毁、然与不然、可与不可等等,无差别对待。庄子认为,“以道观之,物无贵贱。以物观之,自贵而相贱”(《秋水》),“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于殇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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