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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25447
试论班主任职责行为的法律边界
http://www.100md.com 2016年3月12日 《情感读本·理论篇》 2015年第12期
     案例一:上学期做班主任的时候,没收了学生的两台手机,把它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结果不见了。搞不见别人的东西是要赔偿的,这我知道,也宁愿赔偿。我的意思是按网上新机价格的五折赔给他们,可那俩学生说:“我的手机几千块买来,你就得按我买机的价钱赔给我。”这是什么逻辑?就算是新机,现在也不值钱了呀。我跟他们说电子产品不可能会保值的,他们跟我吵了一场后就去找校长,校长给我电话让我看着办。这样的案例如果学生、家长纠缠不放,这位班主任恐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班主任对于没收的学生手机,只有临时保管和控制权,没有最终处置权,遗失就需要民事赔偿。而如果当众砸毁,如果被砸毁的学生手机价值在5000元以上,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说没收学生手机是学校的硬性要求,可将手机上交年级部或德育处,这属于班主任的职责行为,即使遗失也与己无关。若自行保管,就是个人行为了,一旦遗失,对班主任带来的不仅是经济损失,还会大大影响班主任的工作积极性。

    案例反思:这起民事赔偿,显然超出了当事班主任的预期,若想明哲保身,必须将个人行为与职责行为区分清楚,才能构筑起职责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

    班主任越来越难当是个不争的事实,这是因为,班主任一方面要承担正常的教学任务、教育教学科研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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