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院所开展监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2)
1.2监督流程的规范性不够基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聚焦主责主业,不断深化“三转”,但落实“三转”还不到位[5]。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受职能所限,监督的深度、广度和力度往往受到限制,在基建工程、招投标、风险控制、内控合规等方面的监督还存在薄弱环节。基层纪检监察部门仍被要求参加各种招投标、采购等会议,还被要求签字背书,无法真正履行监督职责。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对工作流程虽然作了相关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碰到一些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的问题,如应细化对“三重一大”等制度的具体监督程序和操作流程,哪些必须公开,在什么范围公开,以何种形式公开,更要明确资金使用方面的严格规范。在基建工程项目中,如何将监督的环节一一渗透到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之中?在评审评价、干部任用、职称晋升、评优评先工作中,实行行风一票否决制。
1.3监督手段的多样性不够
监督方式单一、老套的问题依然存在,开展监督工作只停留在查阅资料、看台帐、听汇报上,仍处于转文、开会、集体廉政谈话、签承诺书、参加招投标会议和制定制度等教育监督的初级阶段[6]。
纪检监察部门不具备专业化的技术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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