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在养老机构护理服务中的实施效果观察
护理员,服务项目,1对象与方法,2结果,3讨论,4小结
姚志芳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给付条件标准为年满60岁的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自愿申请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经评估后,评估等级为2~6级的失能老人,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并按规定结算护理费用。《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方法》(沪府发〔2016〕110号)的有关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金山区及徐汇、普陀区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该方法共梳理了42项适合失能老人的护理服务项目,形成了长期护理服务项目清单,并对每个服务项目制定了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原《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虽然规定了护理服务要求,存在对个体服务标准不细化、实施过程中无法做到个性化、针对性服务等问题,常难以达到预期护理效果[1]。而长护险重点为失能老人提供所需的护理项目,着力解决失能老人的实际生活需求,该方法坚持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明确护理服务人员的专业资质要求,引导长期护理专业化发展。因此,护理服务人员按照护理对象的个性化护理计划及时地给予相应的护理服务,不仅可以提升护理服务质量,让失能老人真正享受到有质量、有尊严的住养生活[2-6];同时也能够实现养老机构自身发展。我院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对长护险进行试点,通过近2年时间的探索学习,我院护理部在护理服务质量及护理员照护能力方面有了实质性的进展。本研究通过对比研究以评价长护险在养老机构中的实施效果。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选取上海市金山区社会福利院在职护理员为研究对象,根据长护险试点实施的时间前后分为两组,回顾性选取长护险实施前(2016年7月—2016年12月)接受《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对象分级与分级护理规范》提供护理服务的43名护理员作为对照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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