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职业病防治法》之患者利益最大化(2)
1.3.3 职业病鉴定主体构成单一化,不利于患者职业病认定,有悖患者利益最大化。正当合理的职业病鉴定主体才能衍生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充分保障患者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鉴定主体构成单一,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技术人员一手垄断,这与职业病认定涉及多学科的内在属性相悖,不利于职业病认定,鉴定结论的权威性被质疑,患者利益最大化无从体现。1.3.4 最终救济手段模糊,有悖患者利益最大化。最终救济手段是职业病患者保障其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最终救济手段模糊,职业病患者的权利则将无所诉求,患者利益最大化无法充分保障。《管理办法》第19 条,阐述经过一次诊断两鉴定后,若仍持异议,便没有进一步的手段。患者的最终救济手段模糊,救济渠道就此切断,导致职业病患者的救济权无所诉求,影响患者利益最大化的实现。
2 德国职业病诊断认定程序之核心价值诉求——患者利益最大化
德国和我国同为大陆法系国家,工业化进程颇为相似。德国在工业化发展的同时产生了一系列公共卫生问题,职业病就是其中之一,但德国拥有完备的职业病保障制度,在职业病的预防、认定和赔偿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德国藉以其正当合理的职业病诊断认定程序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核心价值诉求,德国的职业病诊断认定程序以程序正义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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