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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5224
浅议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否适用于医疗纠纷赔偿(2)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4期
     (2)无过错责任的责任限额成为两难选择。在我国,无过错责任适用的方式是属于法定的无过错领域的,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令其对造成的损害全部加以赔偿,无过错责任并没有与责任限额相连。但是如果不规定责任限额,对于医疗单位而言未免过于苛刻。如果规定责任限额,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对于受害人的救济可能不足。这与设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最初目的可能就是相悖的了。另外,我们没有办法防止由此可能滋生的道德危机。

    (3)无过错责任削弱了侵权法中包含的道德评价、教育预防作用。民事责任不仅具有对加害行为的惩戒作用,它更应该具有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法准确划分责任,分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不利于发挥民事责任的教育作用和预防作用。

    (4)运行费用过高问题。无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大大增加了医疗损害受害者获得经济赔偿的可能性,必然导致医疗纠纷案件的增加,赔偿支出随之加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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