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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4112
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http://www.100md.com 2012年8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2年第4期
     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审理的民商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案件。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居有名合同之首,但随着买卖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中的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文却难以涵盖和适应。2012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其中解释的第3条,即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明确地予以了肯定。现就该问题作如下理解。

    1关于无权处分行为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很普遍。在买卖关系中,原则上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出卖他人之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那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结合《物权法》第97条①的规定,应区别对待,1、在共同共有情形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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