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长骨非关节骨折的司法鉴定与保险理赔之益(2)
2.2.3鉴定标准本身的问题鉴定标准中相关条款表述宽泛,导致理解差异如《工伤标准》j)-14)款之规定“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以及i)-23)款之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从字面意思理解,只要存在骨折,无论是线性、撕脱性还是粉碎性骨折,也无论是大骨骼(如股骨或肱骨等)还是小骨骼(如指骨或趾骨等);但从实际损伤后果的严重性来看,同样称之为骨折,因骨折的性质不同、发生的部位各异,导致骨折的预后及功能影响可能迥然不同。如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内固定与腓骨外踝撕脱性骨折内固定,前者的损伤对负重行走可能影响较大,后者因非主要负重骨骼而影响较小。如果只是生搬硬套条款内容,而不结合具体损伤状况及损伤对机体的影响程度,鉴定意见就可能有失偏颇,最终影响到保险理赔的公正性、客观性及准确性。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人为地把手足功能和上下肢功能分开评定残疾也极为不合理。《道交标准》自颁布实施至今已近十年,《工伤标准》也有五年。对表述不清、内容欠严谨甚至互相矛盾的条款,建议司法部组织临床医学与法医学专家进行深入研讨,将先进的医学理念和技术手段融入其中,更新和完善条款内容、规范表述方法,在此基础上,出台鉴定标准相关条款的“释义”或操作细则,以利于司法鉴定人理解和掌握。
2.3肢体功能障碍的评定
2.3.1关节功能
关节功能的外在表现就是活动功能,由于关节活动度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和较强的操作性,所以成为当前法医鉴定、评定工作中评价关节功能的最重要的指标乃至惟一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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