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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4900
“不当出生”的损害赔偿初探(3)

     “不当出生”是否可以提起诉讼的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正义与生命价值的冲突。这两种价值的平衡十分重要。换句话说,就是是否可以把残障孩子的生命当成一种损害。如果持肯定的观点,容易引起一种把残疾孩子的生命当成社会的负担甚至是损害的观念;而把生命看做损害,无疑是对生命的贬低,对人格尊严的一种践踏,是对人权的一种蔑视和侵犯。如果持否定的观点,则是对此类损害的一种放任,似乎是对新生儿残缺的一种忽视,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对残疾孩子生命的一种怠慢;并且,新生儿父母所承受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是由于医方的过错而产生的,如果不能得到任何赔付,也有违法律的公平原则。

    对于”不当出生”是否可诉,笔者认为,在赔偿正义与生命价值之间的冲突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父母所提出的损害赔偿虽然是因孩子的残障而起.但直接针对的是父母所承受的额外的物质与精神的损害,并不是针对孩子的生命的出现。所谓的生命价值似乎在争论中出现了一种价值错位。在“不当出生”之诉中,我们首先得承认孩子生命的价值,孩子的出生并不是一种损害,正因为如此,这些残疾孩子需要更好的照顾和治疗,不论是父母还是社会都需要为这些孩子的成长支付额外的关照和教育,这也正是对孩子生命的尊重和保护。试想,如果因为医方的过错,使得残障新生儿的家庭陷入困境,父母背负更重的经济压力与精神痛苦,而残疾孩子也不能获得更好的治疗和照顾,可医方却不承担任何的赔偿。不尽任何的义务,不为自己的过失负责,那么公平何在?对生命的尊重又如何体现?所以,即便从人权的角度出发,“不当出生”也是可诉的。受损害方有权利因为他人的侵害而获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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