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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671803
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2)

     传统的医疗机构自赔式损害赔偿模式不能保障受害者及时获得赔偿,不能妥善解决医疗意外事故或医疗伤害事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无法解除医疗风险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困扰,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而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既可以及时填补损害,又可以有效转移风险,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有利于充分保护患方合法权益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每年发生医疗纠纷100万起以上,其中70%以上无法得到及时解决。尽管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在维护和实现患者合法权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现行的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却面临极为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医疗机构赔偿能力的不足已严重影响到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这迫切需要通过一定的保险制度予以解决;另一方面,尽管医疗损害责任保险已推行多年,但在自愿投保的情况下,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机会主义选择而怠于投保,从而导致医疗损害责任保险无法在医疗行业内普遍建立,患者在发生医疗损害后仍然面临索赔艰难、损害难以得到及时弥补的困境。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可以彻底改变这一现状,有利于维护和实现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医疗损害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以有效分散医疗风险,促进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现代医学远没达到包治百病的程度,这是由生命的复杂性、疾病的多样性和医学的局限性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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