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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74529
我国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研究(1)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2期
     摘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现行法律制度无法完成对非法行医所致之侵权对象的有效救济。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着赔偿适用标准不合理、补偿不足、因果关系判定困难等问题,故在非法行医这种恶意侵权所引起的损害赔偿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同时,为了防止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滥用,应对其在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适用条件作出严格的规定。

    关键词: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

    一、我国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笔者认为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着以下问题:

    (一)赔偿适用标准不合理

    “非法行医”是指非法主体擅自实施医疗业务。“非法行医侵权”是指非法行医者实施医疗活动致人损害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如《刑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对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对非法行医侵权所造成的民事责任却未作出专门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行医侵权往往被等同于医疗侵权,其损害赔偿采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相关标准。

    “医疗侵权”是指医方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造成医疗对象人身损害的行为。非法行医侵权和医疗侵权有相似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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