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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2783
完善我国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2期
     珠海医调委自设立到2013年4月30日,共接待医患纠纷咨询205宗,立案受理138宗(其中死亡案件46宗,有过激行为的案件30宗),已调解成功121宗,引导走其他法律途径解决8宗,正在调解7宗,调解协议履行率100%;诉求总金额达3265.83万元,结案总金额711.61万元;司法确认99宗,特别是医患双方无一例反悔,实现了“案结事了”。此外,人民调解员参与应急现场处置“医闹”22次,成功地把“医闹”引入“医调”,维护了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受到了医患双方的一致好评。

    深圳医患纠纷仲裁院解决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医患纠纷调解比医患纠纷仲裁更具优势(下文将进一步论及)。

    三、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急待完善

    (一)保证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中立性

    调解机构的中立性是调解医患纠纷的前提,它要求医患纠纷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和不偏不倚,不代表、不偏向任何一方当事人。其判断标准,主要是看调解机构是否直接或间接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其在经费来源、人事任免和业务运行等方面是否具备独立性。而现有医调委的中立性存在缺陷。

    如前所述,由于广东省医调委经费的经常性来源是医疗责任保费中售后成本的转移支付,由此广东省医调委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又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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