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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2562778
美国马萨诸塞州精神病患者非自愿治疗制度初探(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4月1日 《医学与法学·综合版》 2014年第2期
     (3)患者有权获得律师帮助。

    在拘禁听证中,患者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除非已经有代理人,否则法院应在收到拘禁申请后及时通知CPCS为其指定律师。如果患者拒绝律师代理,法院应判定其是否具有放弃的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或者他“不能在听证中有效行使其权利”,则必须为其指定律师;如果患者拒绝被指定的律师,应为其指定其他律师。律师应第一时间与患者会见,并保证患者在与律师会见后得有2天以上的时间准备听证。

    (4)听证的举行。

    拘禁听证即可在申请的精神卫生机构内,也可在法院内举行。在听证中,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权出席听证。只有在患者或其代理人要求或特殊情况下,听证方可缺席举行。鉴于民事拘禁将严重剥夺人身自由,被告被赋予充分的、对抗式听证的权利,包括陈述权、提交证据、申请证人出庭、对证人交叉询问的权利以及不公开听证权等。

    (5)听证的结果。

    法院必须在听证结束后10天内作出判决。一旦法院作出民事拘禁的命令,申请人将被授权拘禁患者6个月。在期满前,精神卫生机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拘禁,经听证可延长1年。

    3.拘禁上诉。

    对于法院的民事拘禁命令,患者可通过两个途径提起上诉:一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九条a款之规定,对于拘禁听证、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听证、无受审能力听证中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作为民事案件向地区法院上诉的部门(the appellate division ofthe district courts)提起上诉;二是根据《精神卫生法》第九条h款之规定,在拘禁期间,患者认为其已不符合拘禁条件的,可向上诉法院申请出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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