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法院不予执行的案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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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简介
2003年7月18日,我所卫生监督人员在对本市长江路309号刘某经营的海门市泰山庄酒店(个体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食品从业人员吴某等7人在未到得健康证明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同时发现熟食间内有2250g醉泥螺和醉虾。2003年7月24日,经市卫生局领导批准立案查处,2003年10月20日定书,责令改正、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醉泥螺、醉虾并销毁醉泥螺、醉虾2250克。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
中图分类号 R193.2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729-9292(2005)02-00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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