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之性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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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本刊编辑部
编导/冯文
整理编辑/王梦辉
前言
看到“性”这个字,你会联想到什么?也许是凌乱的床,激情充溢的脸?也许是一扇半掩半开的窗,一抹暧昧摇曳的灯光?又或是,一对肉体的缠绵?无论是谁,只要是正常的成熟的人都会有性,性是正常健康的人生理和生活的一种本能的需要,也是爱的表达方式之中最重要的一种方式,同时性也是人类用来繁衍生殖的根本途径。
提到人权似乎就和政治有了某种关联了,人权是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人权的确立,使每一个个体的人,不因处在某一社会中,或某一群体中,就抹杀了他在不妨碍他人的权利下,个人的精神追求和生活方式的选择权。性权利就是基于这种与生俱来的自由、尊严和所有人类平等的普遍人权中的重要一部分。
《圣经》的“原罪”之说将两性关系归咎于吃了禁果,人为地将“性”这个字眼摆在了一个罪恶的位置。而事实上性究竟来源于哪里?它应该来源于人类基本的性爱需求,这是每一个正常人都不能回避的事实!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升华为所谓的精神爱恋。所以人类“追求性的权力”,不应该以保守世俗的眼光来称其为堕落,更谈不上有罪。如果要将人的“性权”列入到人权话题的讨论范围,那么在涉及到人权范畴的同时,理所当然也要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约束,而不再只是单纯考虑的人类生理需要和“性”做为爱情的必然产物来对待了。
性与人权如是说
谭旭 男 广州某公司网络工程师 32岁
每个人都有爱和性的权力,但是对于我这种已婚男士来说,可接受的是——接吻和精神恋爱,这是我的底线。在底线之内,我可以很好地控制住自己,否则,我很担心自己会控制不住情绪而造成不必要的生活遗憾。这似乎和人权没什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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