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最大利益原则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启示(1)
摘 要在英国等西方国家,患者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医学的核心价值目标居于医患关系的核心部分,并且在为患者作出治疗决定时,其被确立为应遵守的法律标准。我国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应立足尊重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坚持以患者最大利益为原则,实现医方和患者权利的双赢。关键词患者最大利益原则;和谐医患关系;生命健康权
最大利益原则(the Principle of Best Interests)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肇始于家庭法中的“子女最大利益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利益以实现社会的最大利益[1]。为了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没有相应行为能力的群体,最大利益原则逐渐向其他领域扩张。“最大利益原则”在英国具有很高的地位,不仅因为其地位的无可争议,更因为在对代表社会中最弱势群体做决定时,该原则被认为是最合理、最客观、最公平的准则。在英国等西方国家,患者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医学的核心价值目标居于医患关系的核心部分,并且在为无相应行为能力做出自己医疗决定的患者治疗时,其被确立为应遵守的法律标准。
1 患者最大利益原则的内涵及学理依据
2005年英国议会通过并于2007年实施的《心智能力法案》,将患者最大利益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从立法上对如何判断患者最大利益做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该法案,在判断患者最大利益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①除非有相反证据,患者(16周岁以上)应当被视为具有行为能力;②应当给予患者充分、合理的支持以帮助其做出决定;③如果患者具有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得以其决定不正确为由阻止其做出决定;④如果患者没有相应行为能力做出医疗决定,医生应当根据患者最大利益为患者做出医疗决定;⑤在代表无行为能力患者做决定时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保证患者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最少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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