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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31361
保密与告之真相之伦理思考
http://www.100md.com 2008年8月1日 《临床护理与医学进展》 2008年第8期
     【摘要】医务人员对病人告之真相是一种义务,也是尊重病人自主权的表现,但是,在中国的传统文化背景下,对某些病人保密而仅对其家属讲真话。这与对病人讲真话产生了矛盾,也与病人的自主权发生了冲突。然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可以得到伦理的辩护,也可以得到中国法律的支持。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逐渐改变这种状况。

    【关键词】保密;告之真相;伦理思考

    1 现实情况

    根据中国的传统文化,医生在看病过程中对病人诊断、治疗和预后等有关信息是否告之病人真相,视病人的具体病情和心理状态而定,即对病人告之真相不是绝对的义务,即对有些病人讲真话,而对有些病人也可以保密。通常,对于病情较轻的疾病,医生都会将真相如实告诉病人,以解除病人的忧虑,使其主动地配合诊治或手术以加速病人的康复;对于患“不治之症”且预后不良的疾病,重危和需要大手术的病人,医生坚持从轻告之或保密,以缓解病人的紧张恐惧心理,并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1]。临床工作中,医务人员对后者普遍采取的是隐瞒病情的做法,这种简单划一的做法显然缺乏临床医学和伦理学的依据[2]。所以要改变病情保密上的一刀切的倾向,关键在于医务人员必须对病人的病情保密得失有一个比较全面、清晰的认识[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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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伦理与法律

    2.1 伦理:对病人告之真相即诚实,诚实是维系医患关系的纽带,它有利于医患之间的相互信任和配合。因此,当医生的诚实不会引发病人的悲观、绝望心理,并能够调动其参与诊治的积极性时,医生应坚持告之真相。否则,对病人要保密。即对病情从轻告知或不与告知。对于这种隐瞒病情的做法,不是没有必要,这也是符合病人的健康利益的。诚然,病人被欺骗,即使是善意的欺骗也是一种伤害。然而,这种伤害比告诉病人真相造成的伤害要轻。根据“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道德规则,对病人保密也可以得到伦理的辩护。另外,对病人保密虽然违背了医生的义务和尊重病人自主权的道德原则,但是中国有家庭本位的传统观念,在某些情况下对病人保密而告诉其家属真相,大多数病人是能够理解和接受的[4]。因为他们认为家属完全可以代表自己的利益,因而不会责怪医生,也不会发生医疗纠纷。相反,如果医生将实情告诉病人,不但会造成病人自身的悲观失望,甚至拒绝治疗或寻求自杀,也会引起家属手足无措,从而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并且家属可以因医生违反医疗保护制度为理由状告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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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的后果。这条规定强调了医生对病人的病情应讲真话,但可以是对病人,也可以是对家属,并把握告诉谁对病人更有利。因此,因人而异对病人保密或告之真相,可以得到现行法律的支持。

    3 趋势与发展

    在一定情况下,对病人保密作为一种保护性医疗措施,对病人具有积极的保护作用。但是必须看到,保密和隐瞒的作用是有限的。首先,其作用和范围是有限的,即仅限于那些自主意识不强、性格脆弱、心理承受能力差或不想知道自己疾病真相的病人;其次,病情其实是很难保密得住的。一方面,医务人员在各个环节上都存在着失密的机会和可能。另一方面,作为有一定行为能力的病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观察和判断从医生的言谈和举止、从病友的交谈及家属的情绪变化中推测出来。这表明保密是不能持久的,其产生的作用是短暂的。由于保密和隐瞒对病人作用是有限的、外在的,能真正起作用的还是病人自己。并且,长期的保密既困难而又会增加病人的疑虑和影响治疗。因此,如何调整好病人的心态,勇敢的面对和接受疾病的挑战,这才是最重要和关键的[5]。况且,病情保密有它的消极作用:①延误疾病的治疗,影响疾病的治疗效果。不论病人属于性格坚强有较强自主意识的还是性格脆弱胆怯、自主意识弱的病人,如果医生一味地对其病情保密,那是十分有害的。②妨碍病人知情权的体现。对病人保密,关键在于对保密对象的准确把握,即对病人的病情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但这恰恰是医生难以做到的,医生往往根据自己的职业经验做出决定这难免就会出现对本来对不需要保密的病人,却强行给予保密和隐瞒。从客观效果来看,这就妨碍了病人知情权的实现。③不利于真诚、信任与合作的医患关系的建立。首先,医生说谎便迟早会失去病人对他的信任。当病人发现医生向他讲的话都是假话时,肯定会感到失望,会产生一种被人愚弄和欺骗的感觉。从此,不再信任医生,也不愿意与自己不信任的医生合作。没有病人的主动配合,医生就很难实现自己“救死扶伤”的光荣使命。其次医生说谎破坏了医患间的平等关系。医患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而不是主仆关系,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对于医生来说,要求病人讲真话,自己却编造谎言隐瞒病人,这对病人是不公平的,更是对医患关系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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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之真相即患者有获得诊断、病情或预后的权利,是职业道德中应遵循的普遍原则之一。如何坚持在讲真话的同时又不违背其它伦理道德原则,是值得注意的医学伦理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①首先应该提高医务人员的素质,培养强烈的素质感和同情心。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思想,一切以患者的利益为重,对工作要极端负责、一丝不苟,把救死扶伤,实现社会主义和人道主义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医务人员除了专业知识外,还应该学习有关的医学知识及相关的科学,对心理学,尤其是患者和家属的心理应有较深入的了解[6]。②根据不同患者的心理承受能力,以及患者获悉病情的程度,决定是否对患者讲真话及讲真话的程度[7]。③注意方式和方法。对心理承受能力较强的人,可以直接讲明病情,对心理承受能力较差的人,可以逐渐告之真相,使其有一个接受现实并配合治疗的过程[8]。

    综上所述,灵活地掌握保密与告之真相的原则,使病人获得最大的受益,这才是真正的人道主义精神。我们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生死教育,转变传统的观念[9]。当一个人患了不治之症,开始医生可以保密或从轻告之,当病人的心理适应后而不会给其造成伤害时应逐渐告诉其真相,这才是可取的,也是一种发展趋势;对于有自主能力的病人应该由病人自己做主,这也是一种发展趋势[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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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李本富.对病人讲真话与保密的伦理思考.中华医学伦理学.2003,16(1):3-4.

    [2]赵佩英.临终关怀护理中护士面对的伦理冲突.现代临床护理.2002,1(3):28-29.

    [3]何传品.论病情保密的弊端.浙江海洋学报.2003,20(4):104-106.

    [4]刘秋方,李文艳.对恶性肿瘤患者保密原则的伦理思考.中国医学伦理学.1999,5:44.

    [5]李秀华.护士在肿瘤患者行使知情权中的作用.实用护理杂志.2002,18(1):72-73.

    [6]袁丽,李健.临终病人的心理护理.现代医药卫生.2005,21(13):1742.

    [7]雨平.医生应该如何向患者讲解凶险病情.健康大视野.2005,3:38.

    [8]孙智莲.浅谈恶性肿瘤病人的心理护理.现代医药卫生.2005,2(2):205.

    [9]黎群武.论临终关怀的道德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1999(4):19-20.

    [10]李本富.对病人讲真话与保密的伦理思考.中华医学伦理学.2003,16(1):3-4., 百拇医药(邹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