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
摘要:从国内外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的研究展开,首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理论进行阐述。最终对我国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界定提出若干建议,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予以明确界定、对不同类型主体设立不同的法律规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加交易报告制度、其他補充机制等。关键词: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一、我国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界定的现状
(一)传统内部人:上市公司相关的身份
纵观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一至四大分类,且都处于与上市公司有关的特殊身份地位,并能够进一步拆分成五类:(1)发行人内部的董监高;(2)持有该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董监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董监高;(4)发行人控股的公司与董监高;(5)因为自身担当的职务而能够接触到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1]
(二)临时内部人:特殊职业相关的身份
1.中介机构相关的身份
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中,专门规定了与中介机构相关的特殊身份的主体作为第六类被囊括进来。细分下来,其中的证券服务机构类还囊括了例如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甚至会包括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2]
2.证券监管相关的身份
研究我国《证券法》第74条中,第五项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可发现其特征是具有与证券监管相关的人员,是对前文所述的内部人之扩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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