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原则
全球化背景下,投资自由化趋势日益加强,国际投资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快速发展,国际投资争端也逐渐由“政治性争端”转变为“管理性争端”。① 国际投资仲裁作为一种新兴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暴露了许多制度方面的问题,如“秘密进行的仲裁、不确定的仲裁员、不公开的裁决”等,降低投资者对该机制的信任。所以对国际投资仲裁透明度的改革也是得到社会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推动全球经济一体化或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的手段。
一、仲裁透明度原则及目前的改革
透明度是指投资仲裁程序向公众公开或是提高投资仲裁程序的公众参与。因此,投资仲裁透明度可能具有下部分或全部含义;(1)投资人与国家间争端发生的公告及仲裁程序启动的公开;(2)最终裁决的公开;(3)公众参与庭审;(4)公众以非争端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来说,以ICSID仲裁机制改革为例,进一步增加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的改革主要有三方面:
第一,增加第三方参与规定。新修订的《中心仲裁程序规则》第32(2)条规定:“除非任一当事者表示反对,仲裁庭在与秘书长协商后,根据适当的合理安排,可以允许除双方当事者、其代理人、律师、作证之证人和专家以及仲裁庭工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加或旁听所有或部分听证程序”。但旧仲裁规则的第32条规定:仲裁庭仅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允许其他人参加听证会。②
第二,增加“法庭之友”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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