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非法行医涉嫌使用假药案例引发的探讨
劣药,案情简介,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1初步判断现场查获的“Lignospanstandard”产品为假药,2符合移送条件,现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抄送同级检察院,3权威机构翻译,认定假药,案件引发的探讨,1关于“使用假药
华靖 管文煌(常州市武进区卫生监督所 江苏 常州 213164)
自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以来,我区卫计局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绝大多数情节均为“被卫生行政部门二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而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深入,无证行医逐渐向隐蔽性、形式多样性、顽固性转变[1],给卫生行政部门对无证行医者做出行政处罚增加了难度,使得两次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的移送工作难上加难。本案是我局多年打非实践中,首次因非法行医涉嫌使用假药而将无证行医者成功移送的案例,现就此案进行介绍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打非工作具有借鉴意义。
1.案情简介
2016年9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一牙科诊所,随即对该诊所进行监督检查:(1)该诊所由一名自称张某(后经公安机关证实为叶某)的男子开设,门上贴有“牙科,镶牙”的字样;(2)在诊所内查见牙科诊疗椅一台,收据一本;(3)在该诊所隔墙柜内查见3盒共27支英文名称“Lignospan standard”的产品,产品批号:B13359AA,包装上无中文标识,其中26支已使用,1支尚未使用;(4)该场所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事人无医师执业证书。
2.处理过程及法律适用
2.1 初步判断现场查获的“Lignospan standard”产品为假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作为药品,应当符合三要素:(1)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2)调节人的生理机能;(3)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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