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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结婚”后领证离婚财产咋分等三则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2月1日 《幸福家庭》 201212
     先“结婚”后领证,离婚财产咋分

    我和李某是同一村的村民,从小在一起长大,后来成了男女朋友。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结婚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取得的财产应归各自有。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邱序玲

    邱序玲读者: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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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你反映的请况来看,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父子同亡,儿媳能否继承公公遗产

    去年6月份的一天,我丈夫和我公公在给人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双双遇难。我丈夫是公公唯一的儿子,现在公公名下有存款16万元。在给丈夫和公公办理好丧事后,我和婆婆商量怎么处理公公留下来的存款。婆婆说我丈夫和公公同时死亡,我丈夫无继承权,公公留下来的财产应全部归她所有。请问她的说法正确吗?对于公公留下来的遗产我享有继承权吗?

    读者:石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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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振玲读者:你反映的情况涉及到转继承问题,你可以分得存款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你丈夫和公公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公公先死亡,所以你丈夫对公公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又因公公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所以他所留下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此可知,公公留下的16万元存款,仅有一半即8万元属于他的遗产。你丈夫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可以各分得4万元。对于你丈夫继承的4万元遗产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你可以分得2万元,剩余的2万元,应属于你丈夫的遗产。由于你丈夫生前也没有留有遗嘱,所以同样适用法定继承,你和你婆婆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各分得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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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爱心司机”免费送考生,发生事故谁承担

    我是一名出租车驾驶员。每年高考期间,我都响应政府号召,为考生提供免费接送服务。今年6月8日,我在送某学校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的途中,将一名闯红灯的行人撞伤。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行人李某未按交通指示灯信号通行,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我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李某已在医院花费医疗费5万多元,后续仍需大量的医疗费用。为此,李某将我和考生王某告上了法庭。请问我和考生王某谁应赔偿李某的损失?

    读者:焦小松

    焦小松读者:李某的损失应由考生王某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其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承担,除非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只有在帮工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帮工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出于好意免费接送考生王某回家拿准考证,双方之间形成无偿帮工关系。考生王某作为帮工活动中的受益人,并没有拒绝你的帮助,故对李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你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主观上并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无需对王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摘自《女子世界》), http://www.100md.com(陶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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