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幸福家庭》 > 20132
编号:13739245
电子眼“看家” 挑战隐私权
http://www.100md.com 2013年2月1日 《幸福家庭》 20132
     几年前, 在人们眼里尚属于稀罕物的电子监控摄像头,如今已悄然走进了 “寻常百姓家”。然而,小小摄像头在替主人“看家护院”的同时,也向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

    查“损人”引发邻里官司

    为查清门前污物来源,在自家阳台安装摄像头,却被判侵犯邻居隐私权。回想起这段往事,潘先生至今一脸的无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潘先生和刘老太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2011年10月,潘先生因自家门前及楼道经常出现污物,便在房门外上方及南阳台上方外墙处各安装了一个监控摄像头,以查清污物来源。安装之初,潘先生觉得,这样肯定能够揪出那个乱泼污物的“损人”,算是为邻居做了一件好事。没想到摄像头才安装两天,刘老太便提出异议,口水仗不断升级。居委会和街道多次出面调解没有结果。于是刘老太将潘先生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拆除其安装的摄像头。

    庭审中,原告刘老太诉称,摄像头监控范围包括原告南阳台外侧、双方公用的北阳台以及楼梯走道,使得原告在公用空间进出以及晾晒衣服的情况都能被看到。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被告潘先生则十分无辜地辩称,安装摄像头是一种自助救济行为,可以查清污物来源,对原、被告均有利。作为房屋的产权人和目前实际居住人,自家的摄像头无论从安装位置、“摄程”范围及拍摄功能、角度等,均无法窥视到原告的个人隐私,也未占用公用空间,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被告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其监控范围属公共及公用区域,足以侵害到原告的隐私权。且被告通过上述监控摄像头所采集的信息系为个人所用,对公共利益无益,同时也不利于邻里团结。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拆除监控摄像头 ......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6640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