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绪对法官量刑决策影响的实证研究
李婕+马皑一 、问题的提出
长久以来,法官一直是理性与正义的代言人,公众期望他们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运用三段式逻辑推理,作出公正的判决。法官的公正审判是司法的目标,是法律和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基本期望,同时也是对法官的基本要求。法官能否做到公正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刑事审理案件特别是量刑过程中,作为自然人的法官其个人情绪是否影响量刑决策?如果有,其程度如何,过程怎样?这一直是公众和学界关注的问题。
法学界对这一问题的争议古已有之,总结起来可分为否定观和肯定观。持否定观的法律形式主义倡导者们认为法官是理性、公平、正义的化身,在行使权力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条文,机械地运用三段式的逻辑推理,一旦情绪、情感等非理性因素涉入审判过程,法律的公正性必将遭到破坏,甚至会荡然无存。刑法学鼻祖贝卡利亚明确指出:“当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唯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1]持这种否定观的学者在今天仍不占少数,电脑软件量刑的模式成为这种思想新的表现形式。肯定观将法官看作一个有生命有意识的能动主体,定罪量刑的过程就是这个能动主体理解、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一些因素在起作用,在意识的深层还有其他一些力量,喜好和厌恶、偏好和偏见、本能、情感、习惯和信念等影响法官适用法律过程”[2],总之,大到法官的语言、文化、社会制度等外在生存环境,小到法官个人的偏见、喜好、生活阅历、情绪、情感都会影响法官裁判。
实际上无论是持否定观还是持肯定观的学者们,在今天都承认这样一个事实:法官作为一个理性与非理性相结合的自然人,在量刑这一认知、记忆、思维、决策活动中,不是简简单单如同“自动售货机”一般,将案件事实输入,得到量刑结果的输出,这一过程一定会加入诸多个人因素。
国内已有实证研究开始关注情绪、情感对量刑的影响。如:李荣[1]对两名基层刑事法官进行的访谈表明,法官的情绪对判决有重大影响;汪明亮[3]对100名法官进行的“情感因素对法官定罪量刑影响”的问卷调查发现,超过六成法官认为情绪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李荣[1]对136名法官的调查表明,法官认为影响判决的情感因素有:心情、对被告人(被害人)的同情与厌恶、对某类犯罪的厌恶与容忍;陈彦君[4]在中国民意调查网上对“法官情感对定罪量刑的影响”进行调查,结果表明,大部分公众认为情感因素会影响法官量刑。这些实证研究具有重大意义,但由于数量较少,样本量较小,所得结论需待验证,且用问卷调查问题较宽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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