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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3668114
中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进程及对策(2)
http://www.100md.com 2014年8月1日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44
     2.4法制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缺乏制度保障

    虽然我国自1989年制定《传染病防治法》以来,已陆续制定了《母婴保健法》、《食品卫生法》等10部与公共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都局限于公共卫生某一领域,而缺乏一部统领卫生全局的《卫生法》或《健康法》。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是筹资、投入和服务缺乏稳定性的重要原因[8]。

    3.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经验的启示

    3.1建立和完善卫生相关法律,保障居民健康权利

    1984年《加拿大卫生法》规定,一个省和地区内的所有居民有免费享受必要的医疗服务的权利。这些必要的医疗服务,包括几乎所有的医院、医生和诊断服务以及省医保提供的初级保健服务。澳大利亚《公共服务法》确立了教育、失业、看病、养老等公共服务体系,并在1958年对公共卫生就进行了立法管理(《公共卫生法》),组织政府、公共卫生机构、医疗和其他卫生工作人员、消费者、政治家等共同努力承担公共卫生服务,而且愈来愈重视公共卫生的合作性、公平性和协调性[8]。

    3.2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和完善的财政均等化制度

    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在财政均等化方面堪称世界典范[8]。在加拿大,主要以联邦和地方税收作为卫生的筹资渠道。二战后,均等化措施越来越正规化、制度化,并于1957年建立了均等化项目,1982年纳入宪法。2004年,联邦政府又出台了一个新的加拿大卫生转移支付方案,整个转移支付资金中卫生事业所占比重由从前的43%提高到约62%,高于社会救济和社会服务[8]。

    澳大利亚的卫生经费也是主要来源于税收,其卫生服务主要由两个国家补贴计划资助,即医疗保健和药品福利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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