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官视角的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难点辨析
焦点,执业,1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概述,2黄祖友医疗事故罪一案争议焦点,1该案案情简述,2该案主要争议焦点,3法官视角下本案争议焦点辨析,1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法官职业伦理与价值,2本案具体争议焦点辨析,4结语
衡敬之医疗事故罪是医事刑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与非法行医罪相对,属于典型的医疗过失型犯罪。距离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此罪已近21年,其第六章第五节335条以简练的文字将其表述为:“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997年,最高检查院和最高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将其正式定名为“医疗事故罪”,使其与1987年6月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及2001年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影响了司法实务中罪与非罪界限的判断。本文将结合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1则案例,即“黄祖友医疗事故罪”一案的两审裁判文书中的控辩争议焦点,并以法官公正、衡平的价值理念为基础对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的相关难点加以辨析,以供理论演技与司法实务参考。
1 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概述
前文已提到,医疗事故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过失犯罪,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医疗过错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而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本文结合理论界通说对其构成要件归纳如下。①主体要件。本罪属于特殊职业犯罪,主体特殊,必须是“医务人员”,专指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的医师或从事护理、药剂、检验等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后勤及非注册执业的医学实习生不属于此列,当然注册执业医师、护士等规范化培训人员也属于医务人员[1]。②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的过失,属于刑法理论上典型的业务过失型犯罪,主要体现为医学注意义务的违反,此处注意义务可以来自于4个方面:依据诊疗护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产生;遵循诊疗护理习惯产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产生;依据医学文献与医疗水准产生[2]。③客体要件。本罪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包括本罪所属章节的客体,即医疗管理秩序客体和患者的生命健康客体。但是两个客体的主次关系学界存在争议[3]。④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包括:其一,行为人存在严重诊疗过错行为;其二,该行为导致患者生命、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其三,两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过上述对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简要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医疗事故罪中争议较大的是医疗事故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这一点在司法实务中也得到了应证。
2 黄祖友医疗事故罪一案争议焦点
2.1 该案案情简述
2011年12月23日,被害人罗某于被告人所属卫生院检查出患有“胆囊结石和慢性胆囊炎”。后由被告人黄祖友主刀为其实施了“胆囊切除、胆总管探查、T管引流术”。手术后不到1个月,罗某出现梗阻性黄疸和肝脏损伤等并发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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