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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7471
医疗事故罪20年理论争鸣的司法实证回应
http://www.100md.com 2019年3月27日 中国医疗管理科学 2019年第2期
被告人,医务人员,1医疗事故罪理论争鸣回溯及评析,1医疗事故罪立法规范化研究,2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2医疗事故罪20年司法案例实证研究,1研究的方法,2研究的结果,3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特征对理论争鸣的回应,1对医疗事
     衡敬之 徐正东

    1997年《刑法》颁布至2017年10月1日,已经走过20个年头,这部承上启下的刑法典历经10次修正,应时代需求进行过多次制度的创新与改良,逐步适应我国深刻的社会变革。自1997年《刑法》首次设立“医疗事故罪”也已有20余年。20年间,对于这46字法条,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加以解析,有理论争鸣也有实证回应,有国内理论交锋亦有国际经验引进。虽然这些研究极大地推进了我们对“医疗事故罪”的认识,但是部分理论问题仍然争论不休,我们希冀通过对20年司法案例的深入解读为“医疗事故罪”画像,并基于此提出一些建议。

    1 医疗事故罪理论争鸣回溯及评析

    医疗事故罪的罪状简短,分别从主体、客观方面等构成要件层面及刑罚层面这几个层次进行了规范。自1997年《刑法》颁布以来,学者们围绕这两个层次展开了激烈、深入的探讨,具体包括医疗事故罪立法规范化研究、医疗事故罪司法适用研究。

    1.1 医疗事故罪立法规范化研究

    规范设置医疗事故罪是正确适用医疗事故罪的必要前提。国内学者从客体范围、法定刑罚幅度、法定刑罚种类几方面对医疗事故罪立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1.1.1 医疗事故罪客体范围研究

    医疗事故罪被列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这一犯罪类型下的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犯罪”这部分。有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客体(此节的特别客体)与医疗管理秩序客体(本章犯罪共有客体);也有观点认为医疗事故罪主要侵犯的是患者个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其针对的对象(被害人)往往特定,不存在妨碍医疗管理秩序的可能,应当将其归入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更为妥当[1]。

    我们认为,医疗事故罪设置的目的和初衷不仅仅局限于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益,更在于以刑法的严厉性来教育医务人员遵守诊疗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医疗秩序,进而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1.1.2 医疗事故罪刑罚幅度研究

    《刑法》第335条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仅两档,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明显低于其他责任事故类犯罪。对此有两派对立的观点,有学者[2]认为应当将医疗事故罪的刑罚幅度扩大为7年有期徒刑,其认为医疗行为虽然根本目标是“救死扶伤”,确实对人类健康有益,但是这也不能减免“严重不负责任”的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况且市场化运作环境中的医疗机构的公益性、福利性有出现被削弱的倾向。另外一种观点[3]则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法定刑罚幅度已经满足惩罚犯罪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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