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3 例涉医责险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回顾性分析及完善医责险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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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敬之医疗责任保险是以医疗活动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为保险对象的特殊财产型保险,是实现医疗风险社会分担的重要方式之一。2018 年10 月1 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七条也再一次明确了医疗责任保险在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中的重要性。不同于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我国目前在医疗机构推行的医疗责任保险具有商业性、自愿性、机构参保性、比例赔偿性等特征[1]。自1989 年开始试点医疗责任保险30 年来,其实施效果差强人意,总体上表现为“医疗责任保险供需间的不平衡”,医疗机构购买意愿与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低[2]。但是,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风险的实际效果怎样?需要怎样进一步完善?还有待进一步探究。
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截止2018 年,我国已经形成医疗纠纷多元化处理的格局,包括医患协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及医疗纠纷仲裁等方式,医疗责任保险可以运行于协商、调解和诉讼各个处理方式之中,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仍然是医疗纠纷处理的终局性方式。据统计,2018 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理12 797 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医疗责任保险介入了部分案件的责任分担。
1.1 研究对象
本文以涉及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为研究对象,通过对已生效的、公开的裁判文书中的核心变量的筛选、摘取和分析,掌握医疗责任保险分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实际情况。
1.1.1 样本来源:样本主要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和无讼案例网(https://www.itslaw.com/bj),主要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无讼网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And“医疗责任保险”And“一审”Or“二审”的关键词组进行高级检索获取。
1.1.2 样本分组:经过对检索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剔除基本信息和重要数据缺失的案例,共获得403 例有效案例。根据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介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时间段,可以分为“诉讼前介入”、“诉讼中介入”以及“诉讼后介入”3 种情况,本文主要考察后两种情形。其中,诉讼中介入是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方由医方、患方和保险公司(被告或第3 人)三方组成,此种情形保险公司直接介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诉讼后介入是指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当事方仍然是医方与患方,但是医方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后提起了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之诉,并且保险公司最终承担了部分乃至全部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此种情形保险公司间接介入医疗损害赔偿诉讼。
1.2 研究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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