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患纠纷及与之相关的刑事法规制探究
传染病,秩序,1疫情期间医患纠纷被赋予特殊属性,2医患纠纷的涉疫情形式探究,1“医闹”行为的自然消解,2非暴力形式故意伤医行为的出现,3疫情期间伤医行为的刑事法界定,1暴力伤医行为的定罪刍议,2非暴力伤医行为
蒋昊中国医院协会通过大数据手段,收集了2018年全国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和再审的所有判例,共计3 172件。根据判例发现,医疗纠纷各方当事人争议颇大,一审息诉止判概率较低,当事人上诉较为频繁,此外,患方单方上诉的比例近50%,且往往也是医疗损害纠纷诉讼的启动方[1],这说明医患纠纷俨然成为了现代社会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患纠纷依然存在,2020年3—5月,陆续发生了各类暴力形式、非暴力形式的伤医事件,造成了极端不良影响[2],对于其中社会危害性较为严重的行为,则需要适用刑法加以处罚。刑事法视域下典型的医患纠纷表现为“医闹”行为、伤医行为等[3],而伤医行为在疫情期间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体现为非暴力形式,但现有刑事立法已然无法对于非暴力形式的伤医行为进行合理规制,因而,本文兼从立法论和解释论进行考量,以求探索并确立疫情期间医患纠纷的入罪标准。
1 疫情期间医患纠纷被赋予特殊属性
医患纠纷仍然是当前社会的疑难问题之一。在疫情期间,医患纠纷变得愈加复杂化,因而在探明医患纠纷的特殊形式之后,才能够及时制定针对性的社会治理措施。有学者[4]认为,医患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与医疗单位及医护人员之间围绕诊疗、护理服务而产生的争执。我们以为,医患纠纷虽然能够通过前述概念进行界定,但无法准确描述医患纠纷的涉疫情特性。通过刑事法加以审视,疫情期间医患纠纷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传染病治疗进程,存在着妨害传染病防治秩序的可能性。同时在疫情期间,最为关键的是,维护传染病防治秩序应当位于首位。即使医疗方存在过错,但当务之急在于完成疫情防控任务,患者一方并不能采用过于极端的方式寻求救助,不能过度影响医疗秩序,而是应该通过合理的诉求方式进行解决,将争议移交至第三方。根据社会契约论,人民将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以便实现社会性的自由,为维持契约内容的有效性,在公共突发事件爆发后,实现总体性的国家安全乃当务之急,再适当兼顾公民个人自由,也即自由主义所倡导的个人自由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让步于公共秩序的维稳需求。
在司法实务中,自2019年至2020年4月,人民法院共计一审审结杀医、伤医、严重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等涉医犯罪案件159件,判决生效189人[5]。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在社会治理层面,应该着重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而医患纠纷的发生,致使医疗机构为解决争议进行一定的人员安排,若发生极端事件,则还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导致本就短缺的医疗人力资源更加紧张,可能会对传染病防治进程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疫情期间,刑事法的适用不仅能够对越轨行为进行有力打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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