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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485775
浅谈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
http://www.100md.com 2013年8月15日 当代临床医刊 2013年第6期
损害赔偿,1医疗事故的概念,2医疗事故的性质,3医疗事故中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4医疗事故中的过错与责任主体,5免责约款的效力,6医疗事故中损害赔偿,1企业性医疗单位法人的损害赔偿,2公益性法人的损害赔偿,7结束语
     陈天一

    (黑龙江省民航黑龙江机场公安局 150076)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事故频频见诸报端,面对医患关系日益紧张的现实,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与维权意识逐步提升,对于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已从原来的模糊状态逐渐走向清晰。因此,让更多人了解医疗事故中的民事责任划分,实现医疗单位、受害人与社会三者间的利益均衡,分担风险,补偿损害,制裁过错,维护其合法权益,预防此类侵害行为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医疗事故的概念

    本文中所说的医疗事故,指医疗单位从事其目的事业(即实施诊断、治疗、护理等行为)时因过错造成的对就诊人的损害[1]。

    2 医疗事故的性质

    由于医疗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存在多种观点,或认为是侵权责任,或认为是违约责任,或认为是二者的竞合。

    2.1 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其性质为加害给付。在医疗活动中,就诊人有权要求医疗单位按照医疗科学和行业惯例,谨慎地对就诊人诊断、治疗、护理;医疗单位有向就诊人收取相应的医疗费用的权利。因此医疗单位与就诊人之间存在互为对待给付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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