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芳治疗胎动不安的临床经验(2)
2.4 保胎时间一般保胎治疗适用于孕早期,即妊娠前12周内,故保胎治疗终止于孕12周。若有胚胎停育史或自然流产史的患者则应保胎治疗直至超过不良妊娠史时间2周以上。若保胎期间出现胚胎停育或自然流产或不适宜继续妊娠状态的患者,则应终止保胎治疗,采取对症处理方案。
3 病案举例
患者张某,女性,36岁,因“孕6周+5天,小腹坠痛伴阴道少量流血2天”来诊。患者诉昨日起无明显原因及诱因出现小腹坠痛,轻微腰酸不适,伴有少量阴道血性分泌物,呈暗红色,擦拭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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