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医疗纠纷调处模式:比较、选择与优化
患方,医闹,调解员,1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的比较,2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的最佳选择:医调委调解,1医调委调解路径,2医调委调解特点,3医调委调解成效,3医调委调解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1公众对医调委缺乏认知以及了解渠道狭窄,2医
贾 琼,许 丰,吴海波,苏 亮(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0004;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广东 广州 5055;广州公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 广州 50095)受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及诊疗过程中患方依从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出高频发展态势,医患冲突日益升级,暴力伤医、杀医等恶性医闹事件更是层出不穷。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全国各地区开创了多种调处模式,以广州市为例,主要有:①自行协商;②卫生行政部门处理;③法律诉讼;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调解;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模式,如仲裁。
由于各调处模式有其自身的优点和不足,从医疗纠纷的解决效果来看,差异性较大且问题突出。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医疗纠纷调处的几种模式,提出解决医疗纠纷相应的模式选择,并根据实际问题总结相关的优化对策与建议,对改善就医环境以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1 医疗纠纷调处模式的比较
从近几年的实践情况来看,广州市医疗纠纷调处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模式。
第一,自行协商。以广州市为例,赔付金额不超过一万元医患双方可自行协商解决(各地区限额不同,如江苏省不超过两万元、上海市不超过三万元等[1-2])。自行协商针对的医疗纠纷案情简单,赔偿金额较小,解决成本较低,在协商过程中医患双方通常不谈责任。但由于赔付金额限制、信息不对称以及关系对立等原因,易使医患双方信任感缺失,故自行协商可能会导致矛盾不断深化,诱发医闹事件的发生,且协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根据2002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3],具体还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和医疗事故鉴定等程序。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过程技术性较强,且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但多数患方认为卫生行政部门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官医相护”的寻租行为,缺乏信任机制。
第三,法律诉讼。医患双方任一方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律强制保证判决结果的实施,程序严谨,权威性强。但法律诉讼通常会导致医患关系进一步恶化,且由于诉讼的时间周期长、费用成本高,医患双方一般将法律诉讼作为“最后的武器”。同时,由于法官多为非卫生专业人员,在处理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时仍需依靠医学专家的意见进行裁决,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时效性。
第四,医调委调解。医调委根据纠纷事实和社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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