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岁幼女高空抛瓶,法院判决父母赔偿67万
2015年底,开庭那天,被告桃桃因年龄太小没有出庭。就原告方提出的指控,姜志飞夫妇答辩称,他们夫妻并不是直接侵权人,作为被告不合适,也无证据显示被告桃桃与丁丁所受伤害有关。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根据事发时谢家湾派出所的出警记录以及出警民警对姜志飞夫妇的询问笔录,认定玻璃瓶系桃桃从其居住房屋的阳台扔下。由于桃桃无个人财产,依法应由桃桃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方关于“实际侵权人没有确定”的辩解,与姜志飞夫妇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所作陈述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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