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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1079
大病保险不分病种 国务院医改办:
http://www.100md.com 2012年10月9日 现代保健报 2012.10.09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后,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近日,国务院医改办副主任徐善长权威解读了“大病医保”新政,并就此政策中容易混淆的问题作出解疑释惑,共同了解一下!

    大病不按病种区分

    徐善长指出,《指导意见》中所讲的大病,不是一个医学上病种的概念。文件中没有简单地按照病种区分大病,而是根据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经济负担能力对比进行判定是否会因病致贫、返贫。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定义,一个家庭强制性医疗支出,超过家庭一般消费的40%,我们就认为它出现了医疗灾难性支出。换成国内的统计指标,相当于我们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的人均纯收入。也就是说,当城镇居民、农民当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分别达到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就会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就达到了我们大病所判定的标准,就应该给予这些城乡居民合理的一些报销和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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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医保报销后

    大病保险再报销50%

    徐善长说,我们现在的基本医保主要有三种保险制度,一是职工医保,二是新农合,三是城镇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逐年提高,达到了70%,但是实际报销比例大概在50%左右,新的政策实施后,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以后,大病保险将再给予50%的报销,从而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的大病费用的负担。

    大病保险未设定全国统一标准

    徐善长解释说,这次出台的大病保险文件,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文件,在许多方面没有设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和比例,比如,筹资标准、合规医疗费用、高额医疗费用等的界定,都由地方政府来确定。这是因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等都不一样。因此,要求各地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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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把好事办好,文件要求已经试点的省份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扩大范围;尚未开展试点的省份,要选择几个地市开展这方面的试点。试点过程中,一方面是完善政策,一方面是发现问题怎样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大病保险政策出来以后,地方有很多已经开展这方面试点的,要做好和大病保险政策的有效衔接。

    报销范围可超出基本医保政策范围

    徐善长表示,报销范围是这次大病保险政策的亮点,也是一个创新和突破。城乡居民患大病时,在治疗手段和用药种类上,一般都会突破政策规定的范围,这是客观存在的。因此,文件中规定的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不再局限于政策范围内,而是实际发生的合理的高额医疗费用。

    据徐善长介绍,根据样本数统计分析,我国大病发生的概率大约千分之二到四左右,按照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参保(合)人数测算,全国大概是200~400万人左右。

    明确“保本微利”原则

    关于如何解决医保作为公共产品的属性与商业机构营利性属性之间的矛盾,徐善长表示,《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商业保险机构要遵循“收支平衡,保本微利”的原则。同时,“合理控制商业保险机构的盈利率”。因此,财政部门正在积极制订对利用基本医保基金购买大病保险的财务列支和会计核算办法,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保险监管部门也在制定相关办法,对大病保险市场准入、产品设计、资金管理、风险管控等进行细化规定,切实将保本微利的原则落实到大病保险的业务实践中。有关对商业保险机构的审查和监督措施将陆续出台。 苏向东,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