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作出规定
2004年4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4年开始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并对非处方药目录实行动态管理。《通知》规定,除规定范围外,申请单位均可对其生产或代理的品种提出处方药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的申请。不允许提出申请的范围是:监测期内的药品;用于急救和其它患者不宜自我治疗疾病的药品。如用于肿瘤、青光眼、消化道溃疡、精神病、糖尿病、肝病、肾病、前列腺疾病、免疫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性传播疾病等的治疗药品;消费者不便自我使用的药物剂型。如注射剂、埋植剂等;用药期间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医学监护和指导的药品;需要在特殊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作用于全身的抗菌药、激素(避孕药除外);含毒性中药材,且不能证明其安全性的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中药材、饮片;国家规定的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以及其它特殊管理的药品;其它不符合非处方药要求的药品。《通知》还规定了非处方药转换评价为处方药的规定,同时明确了转换评价工作的申请程序、申报资料及要求以及其它相关事项。(转摘自“中国医药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