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取消药价备案制
从5月1日起,新疆区已不再实行药品价格备案制度,原自治区药品价格专用章及备案表同时废止。据悉,凡在新疆区生产、销售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定价药品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不再实行价格备案,由生产企业根据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市场调节价规定自行确定零售价格。各药品供货企业不用再向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及药品招标经办机构提供自治区药品价格备案表。自治区计委要求药品批发、零售单位(含医疗机构)在经营市场调节价药品时,要在不超过生产企业制定的零售价格前提下,制定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同时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要加强药品价格管理,不得出现超过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转摘自“中国医药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