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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药物反应”将受监管
http://www.100md.com 2002年5月25日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医务人员如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记者近日从卫生部门获悉,按照新出台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卫生部门将加强医疗机构的用药管理。该规定要求,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医疗机构应制定自配

    制剂质量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规定指出,医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药物临床应用时须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汪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