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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坐标绘制医药流通前景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月13日 医药经济报
     个人从业者:定位明确是关键

    在医药流通行业的某些领域,尤其是直销业,个人从业者基本上隶属于一个法人经营主体,但是,目前业内大量的个人经营者仍然是单独的经营主体。

    个体从业者作为单独经营主体存在的现象,对医药流通的影响是很明显的。比如国家在对经济和流通环境进行管理时,如果经营主体模糊,就会遇到许多困难,这也是造成医药市场的很多顽疾久治不愈的原因之一。国家对这一现象是否会采取相应措施,还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这一因素对医药市场的秩序会有影响,而且对业态的发展趋势也会产生影响。

    招标采购:主观愿景与现实的博弈

    风风雨雨走过了五六个年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医药流通领域的影响是巨大的。实际上,最初提倡招标采购时,涉及到的主要是改变医疗机构采购制度和采购模式的问题,而在此后的执行过程中,药价问题逐渐成为招标采购的焦点。

    毋庸置疑,几年来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给部分企业带来了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也对另一些流通企业的发展构成了障碍。由于能否中标是药品进入医院的前提条件,因此医药企业工作的重心自然转向了如何使自己的更多品种中标上来。看似简单的程序其实暗藏着很多利益纠葛。从招标目录的筛选、招标范围的确定,到评标规则的左右摇摆、评标过程的进行,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各方的利害。

    全国大大小小的医院所进行的药品采购都属于公共采购的性质。任何公共采购最好的实现方式就是招标采购,这也是全国上下轰轰烈烈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重要理论依据。可是,这些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强化了几年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社会利益的调整并没有达到更趋合理和平衡的目的,老百姓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惠,政府的管理也未能显出实效。

    虽然从理论上来说,大方向是对的,是有引导力的,但技术上受到了严峻挑战。每个医院的用药品种达2000~3000种,每种药品平均有10~20个企业投标,每次招标大约有3~4万份投标文件参与评标,十几位专家要在三五天内就几万份投标文件评出结果。不要说这其中有没有人为的违规和违法,单就工作量说,也难免不出现漏洞。

    公共采购应该是谁出钱埋单谁就是采购主体。但是依照中国现在的医疗体制,医院并不是最终出钱购买药品的主体,因此几年来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各地的医院并没有真正发挥主体作用。政府在招标采购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发挥着什么作用?整个招标采购的监督者和监督机制以及监督程序是怎样的?这一系列问题始终困扰着已强力推广达5年之久的药品招标机制。

    也许是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主观愿望和客观规律相矛盾,也许招标采购的规则太不严谨。总之,走过了近5年的药品招标目前依然是矛盾重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制度发展向何处去?自然是影响医药流通业态发展趋势的又一个重要因素。2004年9月发布的320号文件对招标采购的政策目的、组织形式、价格构成甚至回款时限都作了新规定;第17次药品降价文件中规定本次降价的22种药品不再参与招标。这两项文件已经发出强烈的信号,预示着前几年的招标方式会有大的变动。

    价格体制:亟待解决的老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始终是最重要的市场要素之一。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理目的也是很明确的,就是要降低过高的药价,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减轻药品价格对医疗保障制度的压力。但是近几年来,这项管理目标执行得并不理想,也使药价成为了一个社会焦点。其实,药品价格并不是一个难以搞清楚的问题,而且其中许多都是医药工业领域人人熟知的常识性问题。另外,市场流通价格应该是制定价格的最大参考值。近年来出现的以九州通、安徽华源等以大物流大卖场为主要运作方式的流通企业也让药品市场价格探到了底线,并且透明化更高。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使药价问题变得如此复杂呢?

    首先,在旧体制中,医药企业大多属于国家资产,国家发改委负责控制国民经济发展的总量,需要考虑国家资产的增值和利润等因素。同时,社会发展和老百姓的医疗福利也同样是国家发改委要考虑的。一个“婆婆”要管两房“媳妇”,倾向于哪一方都有足够的理由,但倾向于哪一方又都有所顾忌。这种尴尬的局面使药品价格走进了两头为难的怪圈。

    其次,目前药品价格的确定方式缺乏科学严谨的程序和民主透明度。某一种药品,国家在确定它的价格时采集了哪些市场数据,要公开披漏哪些依据,除了听取生产者的意见外,是否还应该有一些其他的听证程序。这些问题都让人感到模糊。以第17次降价为例,最初方案与最后的定论差距很大,最后出台的价格中,400mg的氟罗沙星为66.5元,各生产厂家开出的底价却只有7~8元。再比如400mg的加替沙星定价80.9元,各生产厂家开出的底价是12元左右……这些都是让人产生疑惑的价格差距。如果没有科学、合理、严谨、公开化的法定程序,人为因素会起负面作用,政府主管部门也感到左右为难。

    再次,部分药品生产企业一直在强调新药研发的资金来源和发展后劲与药品价格的关系。一支阿奇霉素或头孢他啶,同样的原料价格和同样的质量标准,在医院和大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要差好几倍,那么究竟是哪一支的价格里包含了多少为新药研发积累的资金呢?所以,在国家的政策规划中应该有对新药研发资金积累的明确说法。

    目前国家药品定价的办法中,有一些用计划经济定价机制来确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价格的倾向。 这一弊病给专门上下活动政府部门、专门钻营政策缝隙的企业和个人创造了条件,不但给腐败和违规留下了空间,也使药品价格管理更加复杂化。

    比如说,某些企业的国内产品所享有的特殊定价政策就造就了其几亿甚至几十亿的业绩,而这些特殊定价药品的成本究竟比别人高出多少?质量标准比别人高出多少?这些都是要从市场的角度来权衡的,而不能由申请企业申报的数据来确定。如果第一家企业仿制了国外某种药品就可以享受特殊定价,那就应该有统一的程序化政策。再比如说,从国家开始实行降价政策以来,在几次降价中,由于给各种抗菌素品种留出的利润空间差异太大,导致了各种抗菌素在不同的时段里担任医院用药主角的状况。在某一次降价方案中,由于头孢哌酮舒巴坦这一品种的利润空间比较大,二、三年内一个头孢哌酮舒巴坦就造就了多个百万富翁。

    看来,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药品价格的定价机制和程序以及最终定价情况,都是影响医药流通领域业态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