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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不得拒诊艾滋病人
     国务院颁布《艾滋病防治条例》:

    本报讯 国务院2月12日发布第457号令,公布了《艾滋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防治艾滋病的责任,并明确了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一《条例》将于3月1日起实施。

    《条例》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不得因就诊的病人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推诿或者拒绝对其的其他疾病进行治疗。医疗机构应当为艾滋病病人提供艾滋病防治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条例》明确了艾滋病人和感染者的权利和义务。未经本人或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艾滋病病人、感染者及其家属的个人信息。同时,艾滋病人和感染者应当接受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接诊医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卫生部今年2月13日公布了全国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从数据中可以看出,艾滋病发病的死亡数,已占据甲、乙类传染病发病报告死亡数的第三位,超过了乙型肝炎致死的人数。从国务院及时发布《艾滋病防治条例》我们可看出,国家对艾滋病的防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那么作为担此重任的医疗机构,又将如何配合这一条例的实施?本报下期将对此作追踪报道,敬请关注。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6期(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