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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181485
河南手术感染艾滋病患者获赔11万余元
     在做完手术后的第8年,李某不幸被查出患有艾滋病,遂将当初负责手术的河南省郏县第二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由于无法证明李某感染艾滋病来自于其他传播源,日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败诉,并赔偿李某11万余元。

    1996年4月4日,李某因患子宫肌瘤入住郏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该院为李某做了子宫肌瘤切除手术,同年5月17日治愈出院。自2004年5月起,李某出现皮疹、四肢无力、长时间低烧不退等症状,先后到郏县第一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均无效果。2004年6月,经河南省卫生防疫站检测,李某HIV-I型抗体呈阳性。

    被确认感染艾滋病后,李某即到郏县第二人民医院查找病历,该院称因病历管理混乱查找不到,但愿意承担查找不到病历的法律责任。之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数额问题而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李某遂将该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郏县第二人民医院在为李某手术治疗的当年,所需的血液主要是从供血者直接采集,且该院没有办理《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血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郏县第二人民医院不能证明原告感染艾滋病来自于其他传播源,且又自愿承担查找不到病历的法律责任,根据过错推定原则,遂判决医院败诉,并赔偿李某各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9万元。郏县第二人民医院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有据,驳回上述,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