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一药多名”:为合理用药“减负”
3月15日,SFDA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与新修订的《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遏制“一药多名”。医院作为药品使用最大的终端,新的规定对医院药房来说有着多方面的触动:有效减少处方调剂差错,进一步推进合理用药;将使药品购进品种大大减少,药房的药品管理更为集中;并为药师“减负”,给予药师更多体现自身价值、拓展药学服务的空间。
减少处方调剂差错
为遏制“一药多名”现象,《通知》中强调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自6月1日新规施行起,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这意味着,以前大量改剂型药品拥有商品名的情况将得到改善。《规定》中,也将原来规定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1∶2,修改为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1/2,并且不能与通用名称同行。
对此,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师杨勇认为,《通知》对今后医院药房药师的工作利大于弊。“医生和药师在校所学的药学各科,主要是使用通用名,通过药品的通用名,药师可以很容易地想起药品的药理分类,便于药师审核处方,减少药房调剂差错”。
“医生在开处方时也不必记忆商品名,只需要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药品及其剂型、规格写好就行了。同时,《通知》可以遏止一些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医生的处方行为也会更趋理性。”一位医院药师这样表示。
而很多临床医生在采访中也对此新规表示欢迎。上海市华东医院医生魏崴告诉记者,医生对于“一药多名”也非常头痛。记忆太多的商品名并非易事,陌生的商品名可能对应着的是非常熟悉的药物,可能造成重复处方,浪费药物甚至酿成事故;医生如果因此搞不清楚药名,也会增加病人的不信任感;更麻烦的是,许多商品名在药典中根本无法检索。“所以该《通知》有利于简化、规范处方过程。虽然通用名书写起来略显繁琐,但由于电子处方的不断推广,这一点并不会增加太多的处方工作量。”
药品管理更趋集中
杨勇认为《通知》对药房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同一通用名有多个品种、规格,在盘点、划价和发药时要严格加以区分,“这在我们医院问题不是很突出,医院规定药房所进药品同一品种、规格不超过3个,现在完全实行计算机管理,而且是全院联网,以前的品种我们一般在通用名后加注商品名以示区别,以后没有商品名,可以加注生产厂家来区别,这只需要在药品入库时把信息录入就行了。”
但河南省淮阳县人民医院执业药师常怡勇却认为,新规定必将促使医院今后同种药品(剂型、规格也相同)尽量只购进一家产品,不然就会给药房调剂、管理带来麻烦。这也就要求医院采购药品时,在众多厂家中要选择一家质量较优、价格较便宜的厂家供货。“一般来说,同一家医院,同种药品(剂型、规格也相同)也没有必要同时购进价格不同的多个厂家的产品,如青霉素,尽管国内有很多生产厂家,多年来我院一直使用的是信誉、质量较好的华北制药产品。”
“但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能会要求医院在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不同要求时具体对待。”常药师认为,“比如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药房就发现不同的患者会要求选购不同厂家的药品。该药国内产品和西安杨森产品西比灵价格相差很多倍,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打工族、下岗人员或低收入工薪阶层,多愿意选用价格便宜的国内产品,而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则往往要求选用西比灵。一些长期服用的老患者还向我们反映,西比灵确实比某些国产产品效果好。“以后限用商品名后,如果医院只购一两家产品,遇到这种情况,医生就要让患者到社会药店选购自己中意的产品了。”
杨勇则指出,医院在购进药品时,确实需要考虑到不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购进不同价格档次的药品,让病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药品。
让药师工作更有价值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药剂科主任杨继章认为,新规定可能引发医院药房药品管理变革,将促使医院少进不同厂家的同类药品,从而剔除掉药师目前的药学服务中一些价值不大却费时费力的工作。因为像以前如果进药的厂家很多,医师开处方时就写商品名,药房药师尽管对通用名很熟悉,但对商品名却不是很熟,要把好用药最后一道关,做好处方审核、用药咨询、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平时就要花很多精力去熟悉这些层出不穷的商品名对应哪个通用名。而进药厂家减少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药师这方面的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以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药师的精力可以投入到更有意义的工作中去,像此次新规中关于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就对药房药师的药学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怡勇认为,目前进口药品和外资、合资厂家的产品药品说明书一般在不良反应方面写得都比较详细,而《规定》要求今后的国产药品说明书也都必须达到这一要求,但作为普通大众,他们不可能对这么多知识都深入研究,再说,他们也未必都能看得懂。这就需要药师首先把说明书吃透,并将其中一些主要知识告知患者。“不少患者看到药品说明书上罗列了很多不良反应,还可能会产生惧怕情绪,甚至拒绝执行医嘱。这也需要药师作耐心、细致的解释,消除患者的惧怕情绪。”
网民说法
利于患者选择
zjcshgj
举双手赞成早就该整顿所谓的商品名了。药品成分未变就改变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等,再增加几个商品名糊弄患者。
坚决支持SFDA的决定,英明。
另外,有个小小的担心:1.在6月1日前厂方大肆生产目前使用的药品包装;2.“即使是市售药品的最小包装,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等,生产企业很可能就此提高出厂价。
杨洋
这个规定不错,包括商品名和商标名与通用名的大小都规定得很好,不像以前规定12,不好掌握。不过关键还是抓落实,原来就有规定通用名不得太淡等,但是现在市场上的药品,有些我找10分钟还是找不到通用名的。一药多名的现象,早就该整顿了。
kem1964
一个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无论是部标还是局标,处方就是对乙酰氨基酚250g、盐酸金刚烷胺100g、咖啡因5g、马来酸氯苯那敏2g、人工牛黄10g、辅料适量,制成1000粒。曾用名为:新速效伤风胶囊。前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就这么一个普通的感冒药,就衍生出轻克、快克、盖克等带克字的至少10个商品名,另外还有不带克字的五六个商品名,同一个品种,因为炒作力度不一,价格从1粒0.20~3.50元不等。临床医生往往会被糊弄,也误导消费者。
利于医生处方与药师调剂
六味地黄丸
赞成限制使用商品名,尤其是在医院处方之中。病人拿着通用名的处方,在医院和社会药店中都更可能购买到需要的药品,药店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既然是合乎国家药典标准的药品,其质量都有相对的保证,强化处方中通用名,能够减少医生的劳动强度和出现错误的概率医生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要记住通用名就可以了不管是哪个厂商的哪个商品名,同样也可以避免医生有目的地只使用某一厂家的药品而带来利益上的嫌疑。
支持国家的决定
风中一叶
商品名,在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使用,限不限制,意义可能不大,只是多了个识别的标记,但在医疗机构的使用过程中限制使用,真的很有必要。
处方只能开通用名,对药师调配处方也是有利的,就算同一药品有不同层次的,也只要核对一下会不会划错价就够了,不用像以往,发药后医生却拿着病人的药到药房或直接叫病人回药房,说发错了,应该是某某厂的才对?!
处方只能开通用名,医生也没必要花时间记什么厂的药,是哪种剂量、规格的了,而以前处方重复用药也不知道,如同一处方开芬必得胶囊和布洛芬片的。
分层次进药,厂家定期更换
白玉兰
没有商品名,医生会怎么处方,药师又怎么调配呢?这还真是个不小的问题,我想对于同一类药品,经济利益是决定大多数医师和药师用药方向的杠杆。我这么说虽然有辱职业精神,可这是现状。恕我直言
sadey
总的来说是好事。医生方面少了因对不同药品的了解不一而产生的习惯性用药这其实是弊端,同时也少了有目的的处方这是大家深恶痛绝的,药师方面也多了有目的的发药。
不过,不同的厂家生产的药品,在药品质量、生物利用度等方面毫无疑义会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产生了不良反应时,如何去区别,去判断﹖有了纠纷,又有什么责任判断依据﹖
不同的厂家,药品的价格也不同,会不会导致药房只拿贵药﹖
风中一叶
医生是根据诊断给病人用什么药,应该不能指定用什么厂家的药,也就是说不能用商品名而一定要用通用名来开处方,这样也不会有帮人卖药的嫌疑了。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可以制定一些条例甚至立法来监管。
遇到同样一个通用名的药,有不同质量层次的,如有国产、合资、进口的,由于这些药的生物利用度、不良反应、售价等等方面确实客观地存在差异,医生开处方时可以在通用名后用“国产”、“合资”、“进口”加以区分,这样就不会给划价收费和药房发药带来困扰了。当然,这也要求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配合,在购进药品时,就算是同一个通用名要进不同层次的药,也只能进1个,甚至可以规定使用一段时间要变换一个厂家,这样对医院来说也可以避嫌。
目前很多医院的药,都有同一通用名同一层次的药进了几个厂家的。表面上有多种选择,其实可能是为了平衡一些关系,却给医生、护士、划价收费、药剂等人员带来了很多不便,因为药品不是摆在超市货架上任人选的,而要靠医生一支笔,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在纵容医生“有比较、有选择”地开药。国家如果真想下力气治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应该多管齐下,除了在药品的源头上加以引导和监管,卫生、药监等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监督部门也要对医院加大监管力度。医院要是能做到“处方只准开通用名、药房只认通用名、同一层次药品只准进1种、定期更换同一层次药品的厂家”,不少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网民说法来源于药师在线论坛http//www.kpok.net/bbs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2期(张永超)
减少处方调剂差错
为遏制“一药多名”现象,《通知》中强调药品必须使用通用名称,自6月1日新规施行起,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成分相同但剂型或规格不同的,应当使用同一商品名称。这意味着,以前大量改剂型药品拥有商品名的情况将得到改善。《规定》中,也将原来规定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不得小于1∶2,修改为商品名称的单字面积不得大于通用名称的1/2,并且不能与通用名称同行。
对此,四川省人民医院药师杨勇认为,《通知》对今后医院药房药师的工作利大于弊。“医生和药师在校所学的药学各科,主要是使用通用名,通过药品的通用名,药师可以很容易地想起药品的药理分类,便于药师审核处方,减少药房调剂差错”。
“医生在开处方时也不必记忆商品名,只需要把治疗疾病所需要的药品及其剂型、规格写好就行了。同时,《通知》可以遏止一些医务人员的不良行为,医生的处方行为也会更趋理性。”一位医院药师这样表示。
而很多临床医生在采访中也对此新规表示欢迎。上海市华东医院医生魏崴告诉记者,医生对于“一药多名”也非常头痛。记忆太多的商品名并非易事,陌生的商品名可能对应着的是非常熟悉的药物,可能造成重复处方,浪费药物甚至酿成事故;医生如果因此搞不清楚药名,也会增加病人的不信任感;更麻烦的是,许多商品名在药典中根本无法检索。“所以该《通知》有利于简化、规范处方过程。虽然通用名书写起来略显繁琐,但由于电子处方的不断推广,这一点并不会增加太多的处方工作量。”
药品管理更趋集中
杨勇认为《通知》对药房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比如同一通用名有多个品种、规格,在盘点、划价和发药时要严格加以区分,“这在我们医院问题不是很突出,医院规定药房所进药品同一品种、规格不超过3个,现在完全实行计算机管理,而且是全院联网,以前的品种我们一般在通用名后加注商品名以示区别,以后没有商品名,可以加注生产厂家来区别,这只需要在药品入库时把信息录入就行了。”
但河南省淮阳县人民医院执业药师常怡勇却认为,新规定必将促使医院今后同种药品(剂型、规格也相同)尽量只购进一家产品,不然就会给药房调剂、管理带来麻烦。这也就要求医院采购药品时,在众多厂家中要选择一家质量较优、价格较便宜的厂家供货。“一般来说,同一家医院,同种药品(剂型、规格也相同)也没有必要同时购进价格不同的多个厂家的产品,如青霉素,尽管国内有很多生产厂家,多年来我院一直使用的是信誉、质量较好的华北制药产品。”
“但这一规定的出台,可能会要求医院在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不同要求时具体对待。”常药师认为,“比如盐酸氟桂利嗪胶囊,药房就发现不同的患者会要求选购不同厂家的药品。该药国内产品和西安杨森产品西比灵价格相差很多倍,经济条件不是很好的打工族、下岗人员或低收入工薪阶层,多愿意选用价格便宜的国内产品,而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则往往要求选用西比灵。一些长期服用的老患者还向我们反映,西比灵确实比某些国产产品效果好。“以后限用商品名后,如果医院只购一两家产品,遇到这种情况,医生就要让患者到社会药店选购自己中意的产品了。”
杨勇则指出,医院在购进药品时,确实需要考虑到不同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购进不同价格档次的药品,让病人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药品。
让药师工作更有价值
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药剂科主任杨继章认为,新规定可能引发医院药房药品管理变革,将促使医院少进不同厂家的同类药品,从而剔除掉药师目前的药学服务中一些价值不大却费时费力的工作。因为像以前如果进药的厂家很多,医师开处方时就写商品名,药房药师尽管对通用名很熟悉,但对商品名却不是很熟,要把好用药最后一道关,做好处方审核、用药咨询、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平时就要花很多精力去熟悉这些层出不穷的商品名对应哪个通用名。而进药厂家减少以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药师这方面的工作量和不必要的麻烦,以更好地服务于患者。
“药师的精力可以投入到更有意义的工作中去,像此次新规中关于药品说明书的规定,就对药房药师的药学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常怡勇认为,目前进口药品和外资、合资厂家的产品药品说明书一般在不良反应方面写得都比较详细,而《规定》要求今后的国产药品说明书也都必须达到这一要求,但作为普通大众,他们不可能对这么多知识都深入研究,再说,他们也未必都能看得懂。这就需要药师首先把说明书吃透,并将其中一些主要知识告知患者。“不少患者看到药品说明书上罗列了很多不良反应,还可能会产生惧怕情绪,甚至拒绝执行医嘱。这也需要药师作耐心、细致的解释,消除患者的惧怕情绪。”
网民说法
利于患者选择
zjcshgj
举双手赞成早就该整顿所谓的商品名了。药品成分未变就改变剂型、规格、给药途径等,再增加几个商品名糊弄患者。
坚决支持SFDA的决定,英明。
另外,有个小小的担心:1.在6月1日前厂方大肆生产目前使用的药品包装;2.“即使是市售药品的最小包装,药品生产企业也必须提供药品说明书”等,生产企业很可能就此提高出厂价。
杨洋
这个规定不错,包括商品名和商标名与通用名的大小都规定得很好,不像以前规定12,不好掌握。不过关键还是抓落实,原来就有规定通用名不得太淡等,但是现在市场上的药品,有些我找10分钟还是找不到通用名的。一药多名的现象,早就该整顿了。
kem1964
一个复方氨酚烷胺胶囊,无论是部标还是局标,处方就是对乙酰氨基酚250g、盐酸金刚烷胺100g、咖啡因5g、马来酸氯苯那敏2g、人工牛黄10g、辅料适量,制成1000粒。曾用名为:新速效伤风胶囊。前年我在网上查了一下,就这么一个普通的感冒药,就衍生出轻克、快克、盖克等带克字的至少10个商品名,另外还有不带克字的五六个商品名,同一个品种,因为炒作力度不一,价格从1粒0.20~3.50元不等。临床医生往往会被糊弄,也误导消费者。
利于医生处方与药师调剂
六味地黄丸
赞成限制使用商品名,尤其是在医院处方之中。病人拿着通用名的处方,在医院和社会药店中都更可能购买到需要的药品,药店也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既然是合乎国家药典标准的药品,其质量都有相对的保证,强化处方中通用名,能够减少医生的劳动强度和出现错误的概率医生对同一通用名的药品只要记住通用名就可以了不管是哪个厂商的哪个商品名,同样也可以避免医生有目的地只使用某一厂家的药品而带来利益上的嫌疑。
支持国家的决定
风中一叶
商品名,在药品生产和流通领域使用,限不限制,意义可能不大,只是多了个识别的标记,但在医疗机构的使用过程中限制使用,真的很有必要。
处方只能开通用名,对药师调配处方也是有利的,就算同一药品有不同层次的,也只要核对一下会不会划错价就够了,不用像以往,发药后医生却拿着病人的药到药房或直接叫病人回药房,说发错了,应该是某某厂的才对?!
处方只能开通用名,医生也没必要花时间记什么厂的药,是哪种剂量、规格的了,而以前处方重复用药也不知道,如同一处方开芬必得胶囊和布洛芬片的。
分层次进药,厂家定期更换
白玉兰
没有商品名,医生会怎么处方,药师又怎么调配呢?这还真是个不小的问题,我想对于同一类药品,经济利益是决定大多数医师和药师用药方向的杠杆。我这么说虽然有辱职业精神,可这是现状。恕我直言
sadey
总的来说是好事。医生方面少了因对不同药品的了解不一而产生的习惯性用药这其实是弊端,同时也少了有目的的处方这是大家深恶痛绝的,药师方面也多了有目的的发药。
不过,不同的厂家生产的药品,在药品质量、生物利用度等方面毫无疑义会有一定的区别,尤其是产生了不良反应时,如何去区别,去判断﹖有了纠纷,又有什么责任判断依据﹖
不同的厂家,药品的价格也不同,会不会导致药房只拿贵药﹖
风中一叶
医生是根据诊断给病人用什么药,应该不能指定用什么厂家的药,也就是说不能用商品名而一定要用通用名来开处方,这样也不会有帮人卖药的嫌疑了。有关部门也应该加大这方面的监管力度,可以制定一些条例甚至立法来监管。
遇到同样一个通用名的药,有不同质量层次的,如有国产、合资、进口的,由于这些药的生物利用度、不良反应、售价等等方面确实客观地存在差异,医生开处方时可以在通用名后用“国产”、“合资”、“进口”加以区分,这样就不会给划价收费和药房发药带来困扰了。当然,这也要求医院领导及相关科室配合,在购进药品时,就算是同一个通用名要进不同层次的药,也只能进1个,甚至可以规定使用一段时间要变换一个厂家,这样对医院来说也可以避嫌。
目前很多医院的药,都有同一通用名同一层次的药进了几个厂家的。表面上有多种选择,其实可能是为了平衡一些关系,却给医生、护士、划价收费、药剂等人员带来了很多不便,因为药品不是摆在超市货架上任人选的,而要靠医生一支笔,从另一角度来看这也是在纵容医生“有比较、有选择”地开药。国家如果真想下力气治理群众看病贵的问题,应该多管齐下,除了在药品的源头上加以引导和监管,卫生、药监等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监督部门也要对医院加大监管力度。医院要是能做到“处方只准开通用名、药房只认通用名、同一层次药品只准进1种、定期更换同一层次药品的厂家”,不少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网民说法来源于药师在线论坛http//www.kpok.net/bbs
医药经济报2006年 医院周刊第12期(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