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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系统高调治贿 经销人员静观新规
     专项整治五大重点

    1、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

    3、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

    4、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

    5、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

    3月28日,卫生部在京召开全国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会议,对全国卫生系统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

    “不管涉及到什么人,都要及时上报,并组织力量一查到底。”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会上强调。

    业内人士指出,我国在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仍有待完善,涉及到卫生系统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也尚未明晰,此次卫生部就医药购销领域治贿工作作出部署,不得不引起行业的高度重视。

    行业疑问

    “早就预感这场整治要来了。”接到记者电话的北方某制药企业华东大区的经理贾先生显得十分淡定。“回到公司要跟大伙说一下,同时也稍作休息,看看形势,和同事们商讨一下今后怎么做。”

    当日,记者还拨通了华东某制药企业广州地区的经理徐明的电话。他对记者说:“我也看到这条消息了,这证实了之前大家对国家将有大举动的传言。据我所知,有些企业的临床推广工作甚至已经停了。我们非常关心整个行业下一步的走向,因为这不是关乎某个人或某个企业的问题。”

    对于卫生部公布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五大重点,行业的一个疑问是——是否具有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此,广州君和政通律师事务所夏海燕律师的理解是,按照我国法律层级原则,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制度在不与上位法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尽管较少作为法院判案的引用依据,“但在此后的具体裁决中,仍有可能成为参照内容,尤其涉及到行政处罚时。”夏海燕说。

    期待长效机制

    为了保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圆满完成,高强还强调了一些具体措施。如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到年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涉嫌违法违纪的商业贿赂问题要坚决查处。还要坚决防止和纠正查处案件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和以纪代法、以罚代刑的问题。

    对于卫生部门如此高调地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行动,药企经销人员的想法显然有些复杂。

    尽管被视为虚高药价的源头,甚至被社会称作所谓的“专业行贿者”,然而在此时此刻,在记者接触的企业中,大多数人并不太紧张。“我们也希望大家都不必跑医院,可是,能挺下去么?相信企业都不愿意采取不规范的手法,但在现实的体制和竞争下,逼着我们想办法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开始时,如果监管部门没有办法做到阻止使用任何一种违规手段获利,追随者很快就出现了,结果就是大家都不干净。”贾经理说。

    徐明甚至还显得很轻松:“如果大家都守规矩那敢情好,我们省力也给老百姓省钱。可是,这么多企业,各有各的做法,管住了这种,还可以换其他花样。现代科技发展这么快,大家越来越聪明,完全靠禁,解决问题可能比较难。只有建立医药流通长效机制,才能根本性解决问题。”徐明说。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会议上,高强也谈到了如何建立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问题。高强指出:首先,要加强思想教育。二要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三要创新医疗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医院的管理和监督。四要探索改革医疗机构运行机制,规范医务人员分配制度。

    也许这就是长效机制启动的开始。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37期(刘正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