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 正文
编号:11192127
杂谈
     【关键词】商业贿赂是什么

    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按照当前中央的部署精神,此次专项治理行动针对的是广义的商业贿赂行为,可以包括与商业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的贿赂行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将商业贿赂界定为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贿赂,这是一种狭义的概括。

    治理商业贿赂,采用广义概念比较适当。各个负责单位可以更好地统筹、协调,在更广的范围取得治理成效,尤其是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受贿行为得到整治,抓住这个重点,对专项行动取得效果非常重要。当然,商业贿赂的范围最好由法律、法规更明确、更具体地予以规定,执法机关才好依法办案。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王德山

    商业贿赂行为中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贿赂罪”这个罪名,但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的商业贿赂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查处。

    【关键词】商业贿赂要由政策和法律“合围”

    我国在立法当初的情况与现在的市场环境已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商业贿赂花样翻新。分别颁布于1993年和199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足以规范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的治理涉及实体、程序等方方面面的问题,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立法层级过低。

    目前,面对商业贿赂“潜规则”的盛行,人们需要检讨法律体制。美国的《海外反贿赂法》、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有效地打击了商业贿赂。而我国虽然已有一些法规,但仍显立法滞后。

    ——南开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 程宝库

    【关键词】打破“潜规则”

    在我国商业界,人们听到更多的却是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辩解:商业贿赂是中国经济领域的“潜规则”。当商业贿赂成为普遍现象,企业只好选择屈从,以避免在竞争中失去机会。

    标榜为市场经济润滑剂的商业贿赂,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和公正。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这种“腐蚀剂”正成为经济发展的瓶颈。更重要的是,商业贿赂的本质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它是社会法治与正义公平的大敌。

    也许,彻底消除商业贿赂并不可能,但我们至少可以努力避免使它成为“潜规则”。

    ——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夏学銮

    专家们指出,目前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没有对商业贿赂行为专门界定,导致违法难究;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缺乏会计制度方面法规的有力支持;缺乏海外反腐败的相关规定等。程宝库等人建议,应该尽快就反商业贿赂单行立法,以“重建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同时,必须改变执行层面配套法律缺失的现状。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6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