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我国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告赢媒体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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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17日
7月17日,靳薇拿到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
作为我国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诉媒体侵权案中原告小莉(化名)的抚养人,靳薇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小莉一审胜诉啦!法院判被告向小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四个多月的等待也许算不上有多么漫长,一直在焦急中期盼法院判决的靳薇曾经度日如年,如今,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她感到欣慰。
艾滋病遗孤隐私被公开
“不到万不得已,我们是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靳薇坦言。
小莉今年20岁,她的父母因卖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2004年8月,小莉由靳薇抚养。转年9月,靳薇在朋友帮助下将小莉送入某省一所重点高中学习。除了校长和班主任以外,谁都不了解小莉的身世,小莉渐渐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2005年12月7日,靳薇意外发现了某报大幅刊登了小莉脸部特写以及小莉和弟弟、父亲的照片,报纸还将小莉真名、曾用名和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等隐私全部公之于众。
2006年2月下旬,小莉上网时看到了那篇报道,好不容易平静下来的心情被骤然打破,她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总害怕学校会不要她,学习成绩开始下滑。
发现侵权后,靳薇找到该报社相关负责人,要求该报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交涉没有结果。
2006年3月1日,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小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艾滋病人同样拥有合法权益
靳薇向记者展示了自己近年来在防艾调研中搜集的资料,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肖像权、隐私权被媒体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
一位收留了9名艾滋病感染者的志愿者被某报社一位摄影记者曝光了他们的居住地点。登报次日,小区的管理人员根据图片确定了他们的位置,把他们驱逐出了小区。
一家电视台没有对图像进行处理,就播出了对一个艾滋病感染者的采访,这个暴露在公众眼里的艾滋病感染者接到很多恐吓电话,以致令他痛苦地一度想自杀了结生命。
广州有个艾滋病患者自发成立了艾滋病感染者服务组织,被一家媒体将其身份曝光后,接连遭遇恐吓、侮辱、追打、驱赶,以致于无法在当地生存,只能逃往外省。
“由于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导致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艾滋病患者一旦暴露自己的真实病情,其本人和家属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很快崩溃,这种现实已经被无数事例印证。害怕隐私被暴露使得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宁愿不接受治疗,放弃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靳薇说。
谈到一审胜诉的事实,靳薇的语气很坚决:“我们就是要通过诉讼告诉受艾滋病影响的群体:虽然不幸,但艾滋病人群同样是有人格尊严的,有自己的权利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须忍气吞声,东躲西藏,应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此案折射出国民观念与素质
在法庭上,靳薇始终不同意调解。尽管调解书与判决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但靳薇坚持要得到一份法院的判决,“公正判决对小莉以及与小莉有同样遭遇的人有着特殊的意义”。
最终,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小莉的主张:
被告的相关文章披露了原告为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事实,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披露了同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给原告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以上事实,均为原告的隐私,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歧视尚未消除,被告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原告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应当认定这篇文章及相关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保护,与其他人的隐私权保护没有特别的要求,只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造成了他人对艾滋病的恐慌和畏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因此,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私人信息资料应当给予更为完善的保护。”说到这里,杨立新话锋一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工作者都要有人格权的观念,不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情。”
“全国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诉媒体侵权案对媒体甚至整个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警醒。”曾参与艾滋病防治条例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直言。
李楯认为,“从深层次来看,此案又折射出一个国民观念与国民素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缺乏隐私的观念,以致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艾滋病领域尤为严重。”
树立保护艾滋病群体意识
据记者了解,目前,卫生系统已普遍采取了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副处长关宝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北京市卫生局和18个区的卫生局,都没有关于某个患者的具体档案资料,只有宏观的统计数据。即使是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病历档案,我们也不能给予。我们一般不允许记者对感染者进行拍照,除非感染者本人同意,但所登出的照片必须经过处理,就是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到北京市看望艾滋病患者时,他的私人摄影师也被工作人员拦在了会见大厅之外。”
北京市卫生局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做法,值得新闻媒体及全社会进行认真的反思,并借鉴医疗界的具体做法,真正树立起保护整个艾滋病人群的社会意识。
作为我国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诉媒体侵权案中原告小莉(化名)的抚养人,靳薇对前去采访的记者说:“小莉一审胜诉啦!法院判被告向小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四个多月的等待也许算不上有多么漫长,一直在焦急中期盼法院判决的靳薇曾经度日如年,如今,面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她感到欣慰。
艾滋病遗孤隐私被公开
“不到万不得已,我们是不会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的。”靳薇坦言。
小莉今年20岁,她的父母因卖血感染艾滋病先后去世,2004年8月,小莉由靳薇抚养。转年9月,靳薇在朋友帮助下将小莉送入某省一所重点高中学习。除了校长和班主任以外,谁都不了解小莉的身世,小莉渐渐过上了正常人的生活。
2005年12月7日,靳薇意外发现了某报大幅刊登了小莉脸部特写以及小莉和弟弟、父亲的照片,报纸还将小莉真名、曾用名和父母因艾滋病去世等隐私全部公之于众。
2006年2月下旬,小莉上网时看到了那篇报道,好不容易平静下来的心情被骤然打破,她感觉有人在背后指指点点,总害怕学校会不要她,学习成绩开始下滑。
发现侵权后,靳薇找到该报社相关负责人,要求该报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但交涉没有结果。
2006年3月1日,艾滋病防治条例实施的第一天,小莉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艾滋病人同样拥有合法权益
靳薇向记者展示了自己近年来在防艾调研中搜集的资料,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肖像权、隐私权被媒体侵犯的事情屡屡发生:
一位收留了9名艾滋病感染者的志愿者被某报社一位摄影记者曝光了他们的居住地点。登报次日,小区的管理人员根据图片确定了他们的位置,把他们驱逐出了小区。
一家电视台没有对图像进行处理,就播出了对一个艾滋病感染者的采访,这个暴露在公众眼里的艾滋病感染者接到很多恐吓电话,以致令他痛苦地一度想自杀了结生命。
广州有个艾滋病患者自发成立了艾滋病感染者服务组织,被一家媒体将其身份曝光后,接连遭遇恐吓、侮辱、追打、驱赶,以致于无法在当地生存,只能逃往外省。
“由于大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导致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艾滋病患者一旦暴露自己的真实病情,其本人和家属的社会支持系统会很快崩溃,这种现实已经被无数事例印证。害怕隐私被暴露使得艾滋病感染者、患者宁愿不接受治疗,放弃国家的‘四免一关怀’政策。”靳薇说。
谈到一审胜诉的事实,靳薇的语气很坚决:“我们就是要通过诉讼告诉受艾滋病影响的群体:虽然不幸,但艾滋病人群同样是有人格尊严的,有自己的权利的,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须忍气吞声,东躲西藏,应当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严!”
此案折射出国民观念与素质
在法庭上,靳薇始终不同意调解。尽管调解书与判决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但靳薇坚持要得到一份法院的判决,“公正判决对小莉以及与小莉有同样遭遇的人有着特殊的意义”。
最终,朝阳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小莉的主张:
被告的相关文章披露了原告为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事实,披露了其更改姓名的情况,还披露了同患艾滋病的父母去世,给原告造成的生活中的一些令人难以启齿的经历。以上事实,均为原告的隐私,在目前社会环境下,因对艾滋病患者歧视尚未消除,被告披露的上述事实无疑不利于原告今后的生活,也违反了社会公德。因此,应当认定这篇文章及相关照片侵害了原告的隐私并进而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因此,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隐私权保护,与其他人的隐私权保护没有特别的要求,只是由于艾滋病的传染性,造成了他人对艾滋病的恐慌和畏惧。”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说:“因此,对于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属的私人信息资料应当给予更为完善的保护。”说到这里,杨立新话锋一转:“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新闻工作者都要有人格权的观念,不做侵害他人人格权的事情。”
“全国首例艾滋病患者遗孤诉媒体侵权案对媒体甚至整个社会来说,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警醒。”曾参与艾滋病防治条例起草工作的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教授李楯直言。
李楯认为,“从深层次来看,此案又折射出一个国民观念与国民素质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公民缺乏隐私的观念,以致于侵犯个人隐私权的事件屡见不鲜,而在艾滋病领域尤为严重。”
树立保护艾滋病群体意识
据记者了解,目前,卫生系统已普遍采取了保护艾滋病患者权益的有效措施。北京市卫生局疾病控制处副处长关宝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北京市卫生局和18个区的卫生局,都没有关于某个患者的具体档案资料,只有宏观的统计数据。即使是司法机关要求提供相关人员病历档案,我们也不能给予。我们一般不允许记者对感染者进行拍照,除非感染者本人同意,但所登出的照片必须经过处理,就是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到北京市看望艾滋病患者时,他的私人摄影师也被工作人员拦在了会见大厅之外。”
北京市卫生局保护艾滋病患者的做法,值得新闻媒体及全社会进行认真的反思,并借鉴医疗界的具体做法,真正树立起保护整个艾滋病人群的社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