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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80962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章 再注册

    第八十五条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保健食品再注册申请表》,并将申报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八十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报资料后的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芾硗ㄖ椤?br> 第八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再注册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再注册,向申请人颁发再注册凭证;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再注册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健食品,不予再注册: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撤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

    (三)原料、辅料、产品存在食用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所用的原料或者生产工艺等与现行规定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不予再注册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发布公告,注销其保健食品批准文号。